1樓:毋承運
如果死者家屬得到了賠款,並且寫了諒解書不追求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還有權抓人嘛?當事人還會受到刑事責任嗎?
2樓:戚廣利
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和施工的過程中,因違反相關的安全法則和規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是指由於生產裝置和條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的行為。
兩種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處: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產的領域,例如礦難、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於違章操作或違規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結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傷害的行為,一般都會導致人員的死傷事故,都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應當處以嚴厲的懲罰。
二者的區分也比較明顯,一是體現在犯罪主體的不同上,前者的主體是自然人,而後者的主體是法人,但由於在具體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極不容易區分,因此經常會造成一些混亂;二是體現為犯罪行為方式的不同,前者屬於作為犯罪,而後者則屬於不作為犯罪。
二、犯罪主體不同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為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而言的一個法學術語,是指在自然狀態下生長的個人。具體到對犯罪事實的判定中,重大責任事故責任罪的主體,一般是工礦企業或單位的普通員工或負責指揮、領導或監督職能的相關責任人。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為法人。「法人」則是一個對經濟社會單位人格化的法學術語,只是具有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與「自然人」主要指獨立的個人不同,「法人」則是指某一單位、機構或者組織。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責任罪的主體是負責的工礦企業、黨政機構和監管部門,其犯罪責任也應該由相關的組織來承擔。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有哪些區別?
3樓:hao大森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行為是不採取措施消除勞動安全設施事故隱患,後者的行為是違章作業;前者的主體是安全設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單位一般職工與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
的人員。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並不希望發生事故。
對於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倖心理;無論屬於哪各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4樓:建設工程教育網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5樓:七禾之葉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擴充套件資料
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不僅危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嚴重地阻礙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和發展,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
中國2023年頒行的刑法第131條即有規定,現行刑法第134條又原樣保留了該規定,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新的司法解釋,有效懲治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業生產、作業安全的功能。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勞動者作為生產力中的決定性因素,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須注重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我國**歷來堅持安全第一的生產方針,重視生產安全和安全生產。早在2023年,***就公佈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了工廠的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2023年就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釋出了《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
以後,還針對某些特殊問題、特殊行業公佈了一系列具體規定,主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工人照明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法》等。
儘管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嚴把安全關,把安全施工、安全生產、安全作業作為勞動中的頭等大事來抓,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只顧埋頭掙錢,置勞動者的健康、安全於不顧,對事故隱患不及時排除,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強行生產作業,以致頻頻發生勞動安全事故,嚴重侵犯勞動者的人身權利,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特別是一些新興行業的興起,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針對這些情況,必須運用刑法**與侵犯勞動安全的行為作堅決的鬥爭,以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參考資料
6樓:中顧法律網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直接從事生產的工人和生產的直接指揮者或管理者;後者的主體則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中負責勞動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後者則是單位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
7樓:哲無曾
這個我也想了好久也不知道對不對。感覺重大責任事故首先直接針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自然人);而重大安全事故首先針對的是企業法人,受懲罰的是法人代表如專案經理等。
8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趙秉志的刑法教材,實踐中,通常將重大**事故掌握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請問「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有何區別?
9樓:建設工程教育網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範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10樓:鍾同野芸芸
兩者都是管理問題,前者是主管行業的事故的負責人說的.後者不一定.因素更復雜一些.更綜合一些.比如,自然造成的,比如,非主要人為因素,都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範圍內的事故.
11樓:土庫曼大祭司
簡單點回答: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人與人管理上的問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作業環境和裝置設施造成的問題。
有可能理解錯誤,請看官斟酌!
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是什麼,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 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 第八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 作業中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