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即刑事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拘後不一定會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時,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而已,而檢察院正式批捕才以為著要起訴,即使起訴了也不以為要判刑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 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式中的強制措施
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撤銷案件 認為構成犯罪的 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 建議提起公訴 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 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退回偵查機關 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認為構成犯罪的 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 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的朋友與交警發生的衝突,達到了什麼樣的程度!
在我的所學中,拘留有兩種,一是行政拘留,還有就是司法拘留!
據你所講,我想你的朋友可能是行政拘留,其目的就是教育,沒有什麼大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刑事拘留不等於判決刑,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得先問清楚.再決定
一般刑事拘留28天出來了就沒事了!如果不放出來是不是就意味著要判刑嗎?
7樓:黃實習律師
刑事拘留一般十到十四天,最長三十七天,如果刑事拘留二十八天還沒有批捕,那就說明案情重大,如果可以,建議聘請律師辯護,現在當務之急是申請取保候審,把人保出來,這樣,更有利於家屬瞭解情況,以免擔心,二來便於律師辦案。
8樓:博愛傑傑
都不一定,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拘留就會判刑嗎?機率大嗎? 20
9樓:華律網
刑拘後不一定會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成都方利律師
從理論上講,刑事拘留並不意味著判刑。但刑拘了,至少證明**已經初步掌握犯罪的事實及證據。是否構成詐騙,要看是否符合詐騙的構成要件。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去會見你愛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刑拘多久了?是單人還是結夥、是否多次作案、是否流竄作案?
一般刑拘7天就給辦取保候審了,交保金,你們夫妻就暫時團聚了。
至於詐騙,既然刑拘了,就說明有證據證實有犯罪行為,否則,拘錯了,公安局要作國家賠償的。
有錢就考慮賠償的問題,罪名成立的話,積極賠償會輕判的。
12樓:混混修理站
詐騙,感情糾紛,經濟糾紛之間的差異,只有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回答你的問題。
從派出所送進看守所就意味著等判刑了是嗎?
13樓:善良的劉小劉
不是的。
按正常的程式來說,派出所把你送進看守所,你就是犯罪嫌疑人,在這期間派出所會向檢察院申請逮捕,這個過程會有37天,37天以內,檢察院會來提稽核實,看看你的案情達不達到立案標準,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會批准不予逮捕,達到立案標準的,但是情節比較輕微的,會通知你家裡人辦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不意味著你就沒事了,檢察院一樣會起訴到法院。
具體怎麼判,就看法院,一般能夠取保候審的基本上都是判緩刑,不用收監服刑。
擴充套件資料
程式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稽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14樓:戚廣利
到看守所就是犯罪嫌疑人,應當經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認定有罪就需要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5樓:噓噓咯
是啊,只要進了看守所就代表著等候,結果處理
16樓:無聊的旅行者
還有機會,比如證據不足,不予逮捕,就能放出來,或者逮捕了等檢察院上訴,看證據情況有機會判無罪的
17樓:慶赫律師
不是,是刑事拘留,身份是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30天還不能出來,是不是就代表會被判刑?
18樓:四哥有法說
1、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刑事拘留為30天+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2、即便逮捕之後也不一定會判刑。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9樓:野馬幫何莫
沒有必然聯絡,刑事拘留最長37天,如果已經30天,說明正在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盜竊被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意味著要坐牢
20樓:麗江律師郜雲
一、刑事拘留期限
最長期限37日(提請批捕最長時限30日;批捕的時限7日,期限屆滿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偵查期限
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五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七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八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九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特殊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三、審查起訴期限
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一個半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重新計算: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補充偵查期限: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不超過一個月。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注: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
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四、審判期限
一審適用普通程式情形:
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三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六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重新計算:
1、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2、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一審適用簡易程式情形:
20天:《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一個半月: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審(上訴抗訴情形):
二個月:《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四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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