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權力,監護人有那些權利?

2022-02-01 00:08:34 字數 5021 閱讀 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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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主要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監護人的權力具體說明: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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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型別: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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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所以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2、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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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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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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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分類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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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

4、**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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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被監護人的權利。

(注: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23年11月20日)第10條。)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係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係。

親權是父母基於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3)**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注:參見《德國民法典》第 1626、1629、1631、1640-1949條。)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

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我國《婚姻法》雖未明文直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親權的概念,但該法第15條和第17條關於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實際上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的內容,它是專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的。在教育、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問題上,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

然而如果父母離婚,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將面臨依據什麼原則決定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①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②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④**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7樓:永不暗淡的光

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保管被監護人財產

監護人有那些權利? 40

8樓:匿名使用者

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人,**各項法律活動;教育被監護人。

權利:1、規定監護人有獲酬請求權

我國實行絕對無償原則。未來立法中,我們應借鑑其它國家和地區民法的規定,賦予監護人獲得報酬請求權, 考慮實際情況給予監護人津貼或者法院認為適當的報酬,使監護人在精神、物質兩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補償或滿足,從而充分調動其履行職責的積極性。

2、規定監護人的辭任權或拒任權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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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一般來說都應該是具有監護權的直系親屬,但有時也可以發生轉移,如直接監護人無法正常有效地履行監護義務,或對被監護人的權利有損害的前提下,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這個依法被指定的監護人,可以使被監護人的其他親屬,也可以使社會權力機關,如社群,或與被監護人有監護照顧義務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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