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認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2022-02-05 14:34:37 字數 5537 閱讀 6213

1樓:科普小星球

追認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個月。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說都是必要的,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權**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而蒙受損害。

擴充套件資料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

(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不限於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樓:匿名使用者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一個月期滿,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問本來就有問題,追認權沒有除斥期間一說,合同法:「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即視為拒絕追認.」這一個月是法律規定的期間,並不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4樓:中顧法律網案例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追認權適用除斥期間,僅對催告權做出了規定.但是除斥期間是適用物件是形成權,追認權也屬於形成權,而且理論上的討論結果追認權也應適用除斥期間

5樓:

分兩種情況,一種以收對方通知,通知內附時間為準,通知沒說明時間的,以合理時間為準。

另一種即合理時間,一般是在三個月內。

合同法承認追認權人其默示權利(即表示放棄),如越權**其行為在對方通知後要求十日內答覆的,你可以不作答覆表示那麼就表示你拒絕追認;當然可以直接答覆拒絕或者同意追認。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6樓:drar_迪麗熱巴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7樓:匿名使用者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總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8樓:眾合_司考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9樓:東奧名師

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對於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物件不同①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並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10樓:南非烏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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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梔欣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利由民事主體行使,法官不能徑行適用訴訟時效;而除斥期間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

訴訟時效的注意事項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之規定可知,法律根據情況不同,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期間,即1年、2年。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2樓:自由者愛生活

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

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後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

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應用基礎是不同的

4、兩者的應用條件是不同的

訴訟時效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請求時援引時效,而排除期間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人民法院根據職權適用。

5、兩者開始的時間不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法律後果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並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於否定原來的關係,維護新的關係,除斥期間的目的在於維護原來的關係。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4)期間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使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期間。

舉例:對於訴訟時效,比如說甲欠乙10萬元錢,超過了訴訟時效,乙將甲告到法院,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甲並沒有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能主動審查債務是否超過已訴訟時效的,如果由乙證明了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判決乙勝訴,甲應當還錢(因為甲自己沒有主張債務超過訴訟時效)。舉例:

但對於除斥期間,例如甲因受欺詐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甲知道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這種情況下,無論乙是否主張除斥期間抗辯,人民法院都會主動審查除斥期間問題,如果發現已過除斥期間,則會認定甲不再享有撤銷權,並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14樓:博愛傑傑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二者的區別如下:

第一、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後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後果,都屬於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關於訴訟時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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