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夙願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後果,都屬於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關於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願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由於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然而,由於中國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時的疏忽和不嚴謹,有些條文中的期間規定究竟為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們的認識很不一致,這必然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
以《合同法》第75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為例。該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關於上述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的規定,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時效屆滿,當事人請求權的勝訴權消滅。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是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即該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的兩種計算方法。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於1年的規定,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二是關於5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產生以上認識上分歧的主要是原因,債權人撤銷權就其性質而言,屬於形成權,這是中國大多數學者持有的觀點。
從此點上看,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應屬於除斥期間的範疇。然而,《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點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這與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完全相同,從這個角度考慮,稱其為訴訟時效似乎亦無不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的期間,應為除斥期間。
理由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為形成權,或者說其主要性質為形成權,而不是請求權。立法完全可以在具體條文中對不同情況的除斥期間起算點作出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75條在規定債權人對侵害行為的撤銷權時,對「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了5年期間屆滿的後果,即為實體權利消滅,則該5年的期間當然為除斥期間無疑。
但是該條在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應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沒有明確債權人未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是否消滅?如不消滅,則1年的期間又與訴訟時效相似,這種不明確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們爭議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為了更好地識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在以後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時,有必要對有關期間屬於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文字上作出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如對訴訟時效,一律以「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減弱其效力」,或者「……的訴訟時效為……年」來表述,而對除斥期間則一律以「……權……經過……年而消滅」,或者「……權,應於……(若干時間內)後行使,否則,……權消滅」。這樣,可以徹底解決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相混淆的難題。
2樓:小洪律師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3樓:drar_迪麗熱巴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4樓:匿名使用者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總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5樓:眾合_司考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6樓:東奧名師
除斥期間
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對於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物件不同①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並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①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7樓:南非烏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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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梔欣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訴訟時效的抗辯權利由民事主體行使,法官不能徑行適用訴訟時效;而除斥期間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
訴訟時效的注意事項
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之規定可知,法律根據情況不同,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期間,即1年、2年。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9樓:眾合_司考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10樓:瀛洲煙雨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
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2, 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11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區別是:適用物件、援用主體、法律效力以及期間性質不同。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舉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2、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
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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