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工傷範圍有相關的規定進行明確,另外對於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害,如果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的,按工傷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東山楚龍
《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關於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的劃分,是這樣的:
交通事故作為工傷發生的一種特別事故,只要是工作原因而發生這個交通事故,一般認定為工傷,主要有兩種情況。1,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除了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等個人過錯問題而負主要責任外,一般認定為工傷。
2,非在上下班途中,而是為工作原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除第十六條規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外,無論是否負主要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
3樓:韓飛律師
是否屬於工傷請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之規定。
搜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各項計算公式》,上面有交通事故的各項賠償專案、計算方法、法律依據等內容,會讓你滿意的。
自已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該怎麼辦全套辦法都有了。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都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鑑定,最後按傷殘等級確定補償。
如果你想解除勞動關係,再看一下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某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肯定在這裡面有相關規定。
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可以根據診斷結論對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自己做個初步判斷,最終以勞動部門認可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為準。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的範圍: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交通事故中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如駕駛員在履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
3、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請問交通事故理賠按責任認定劃分,工傷理賠也按責任理賠嗎?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在工傷事故中賠償並沒有按照責任理賠。如果是屬於交通事故的工傷事故,那麼應該由第三方支付賠償,由工傷保險**和單位補足工傷待遇金額。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工傷能認定嗎?
6樓:華律網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係到後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影,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於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麼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
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7樓:法律達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工傷:一是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且本人對事故承擔非主要責任的;一是在工作期間,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因為工作原因的。符合工傷申請條件的,依法進入工傷認定程式。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一般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傷害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並不一定能立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是認定工傷的必經程式,只有經過勞動能力鑑
定程式,才有可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一般為60日,最長不得超過90日。由於我國勞動能力鑑定實行兩級終局制,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交通事故工傷
當事人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程式後,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計發基數、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核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受害人應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的。可見,進行勞動鑑定對於取得工傷保險待遇
具有重要的影響。
8樓:杭州律師鄭君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即可,這屬於工傷的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並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並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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