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和判決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2022-02-25 08:52:01 字數 4496 閱讀 2832

1樓:貓隱丶淺碞

法院的每個階段都是有審理期限的,無理由處罰的。超期限辦案法官要受到處罰的

法律依據如下:《刑訴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樓:餘溫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審理的審限為自起訴之日起三個月,普通程式為六個月,不含鑑定、評估等需中止審限的事項,審理到宣判並沒有特別限制]

3樓:靜的窒息

通常情況下法院在立案後三到六個月內出具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審6個月內。(獨任簡易程式3個月內)二審3個月內。必須結案。

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報批延長,否者法官可能會受內部處分。調解無效,查清事實後應當立刻判決!但申請鑑定,管轄權異議等原因的延長,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5樓:手機使用者

有。具體參看《民事訴訟法》]

民事案件多長時間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判決,如果案情複雜可以轉普通程式,那麼就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法律規定並不是非常死,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所以建議你最好與辦案法官溝通,看下是不是有其他特殊情況。如果法官的確存在超期不判的問題,可以找他們審監庭、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找院長反映。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6個月,簡易程式3個月,還有些特殊的。

法院審理和判決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8樓:夏日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審6個月內。(獨任簡易程式3個月內)

二審3個月內。必須結案。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報批延長,否者法官可能會受內部處分。調解無效,查清事實後應當立刻判決!但申請鑑定,管轄權異議等原因的延長,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法院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到法院判決書多久能下來?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法院開完庭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具體如下: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對開完庭後什麼時候下判決是沒規定的,但對於案件什麼時候宣判則有時間的限制,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0樓:古幡比奈子

1、民事糾紛的法院調解書一般在調解協議簽訂後後十天內作出並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2、對於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經調解結案的,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不出具民事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需要多長時間判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判決,如果案情複雜可以轉普通程式,那麼就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法律規定並不是非常死,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所以建議你最好與辦案法官溝通,看下是不是有其他特殊情況。如果法官的確存在超期不判的問題,可以找他們審監庭、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找院長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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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式 組成三人合議庭的 是六個月的審理期限。如果是重大疑難案件,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間。有些民事案件需要司法鑑定,比如對傷殘鑑定 對質量鑑定 對工程造價鑑定 對筆跡或痕跡鑑定等等,都需要時間,這些都不計算在六個月內。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是一審,還是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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