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奮鬥小子
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我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一審民事案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1)當事人對糾紛事實爭議較大、法律關係複雜的案件;
(2)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提起訴訟的案件;
(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五十五 條提起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案件;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在中國境內、爭議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臺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著作權案件;
(8)房地產開發、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建設、合作建房、商品房買賣等)的案件;
(9)發回重審或者提起再審的案件;
(10)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影響較大的案件;
(11)新型別案件;
(12)其他複雜、疑難的案件。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簡易程式就法律規定的那幾類,涉外不在簡易程式之列。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適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涉外、涉港澳、涉臺的民事案件都不適用普通程式審理
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嗎?
4樓:宜靖
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涉外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訴訟主體涉外,即訴訟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企業和組織; 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民商事案件過程中,因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屬於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轄規定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參見《涉外商事審判實務問題解答》(討論稿),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2023年11月釋出。
2、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事實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國外;
3、訴訟標的物涉外,即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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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
由於各國民事立法的差異,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導致不同的結果,此即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衝突問題。
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需要運用衝突規範來確定各類涉外民事關係應適用的法律,從而達到解決法律衝突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就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具體而言:
(一)關於人的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關於人的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即國籍國法。但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民事活動,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為有行為能力,則應認定為有行為能力;我國公民定居國外,並在定居國進行民事活動的,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二)關於合同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合同關係,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選擇,則適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適用中國法律。
(三)關於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關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不過,對於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行為,如依中國法律不屬於侵權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以侵權行為處理。
(四)關於不動產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不動產關係,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關於婚姻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婚姻關係,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關於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
關於遺產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七)關於撫養關係的法律適用
關於撫養關係,適用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根據「信守國際條約」的國際法原則,如果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則應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如果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則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根據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則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訴訟特別程式法的規定,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時,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但是凡涉外案件均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理由如下:
一、適用簡易程式的基礎是此類案件較簡單,而涉外案件,首先涉及的是法院取得管轄權的依據和準據法的適用,在海事案件中,更是常常遇到對提單管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諸問題的爭議,這些問題本身就較複雜,顯非三言兩語能說清楚,因此,應當認為凡涉外海事案件即不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
二、在主體涉外的案件中,涉及到對身份的涉外公證、認證手續,而在法律關係、標的物涉外的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將涉及境外證據的境外公證、認證手續,這些手續的取得,需要在訴訟中給予當事人足夠的時間。
三、涉外送達客觀上較國內送達難度大、時間長。如受送達國拒絕郵寄送達的,還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公告送達等其他方式進行送達,非短時間內能奏效。
四、最高法院出臺集中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說明涉外案件因其重要性和難度,需要由審判力量強、經驗豐富的法官來審理,雖然法律目前沒有規定涉外海事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但從司法解釋的精神上看,此類案件顯然應當排除在簡單民事案件範圍以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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