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物質在相互作用中作永恆的運動,沒有不運動的物質,也沒有無物質的運動,由於物質是在相互聯絡,相互作用中運動的,因此,必須在物質的相互關係中描述運動,而不可能孤立的描述運動。也就是說,運動必須有一個參考物,這個參考物就是參考系。
伽利略曾經指出,運動的船與靜止的船上的運動不可區分,也就是說,當你在封閉的船艙裡,與外界完全隔絕,那麼即使你擁有最發達的頭腦,最先進的儀器,也無從感知你的船是勻速運動,還是靜止。更無從感知速度的大小,因為沒有參考。比如,我們不知道我們整個宇宙的整體運動狀態,因為宇宙是封閉的。
愛因斯坦將其引用,作為狹義相對論的第一個基本原理:狹義相對性原理。其內容是:
慣性系之間完全等價,不可區分。
著名的麥克爾遜--莫雷實驗徹底否定了光的以太學說,得出了光與參考系無關的結論。也就是說,無論你站在地上,還是站在飛奔的火車上,測得的光速都是一樣的。這就是狹義相對論的第二個基本原理,光速不變原理。
由這兩條基本原理可以直接推匯出相對論的座標變換式,速度變換式等所有的狹義相對論內容。比如速度變幻,與傳統的法則相矛盾,但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比如一輛火車速度是10m/s,一個人在車上相對車的速度也是10m/s,地面上的人看到車上的人的速度不是20m/s,而是(20-10^(-15))m/s左右。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相對論效應完全可以忽略,但在接近光速時,這種效應明顯增大,比如,火車速度是0。
99倍光速,人的速度也是0。99倍光速,那麼地面觀測者的結論不是1。98倍光速,而是0。
999949倍光速。車上的人看到後面的射來的光也沒有變慢,對他來說也是光速。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光速是不可超越的,因為無論在那個參考系,光速都是不變的。
速度變換已經被粒子物理學的無數實驗證明,是無可挑剔的。正因為光的這一獨特性質,因此被選為四維時空的唯一標尺。
由伽利略原理可得,在船艙裡光的運動始終相對船艙是光速,無論船艙是靜止的還是高速運動的,並不是什麼c與v的疊加關係,相對船艙外,才是c與v的疊加關係。論述相對論的人,很多都沒搞懂這個相對關係。
火車的速度是0.99倍聲速,人的速度相對火車是0.99倍聲速,在地面上的人聽起來,火車上的人,也不是在以1.
98倍聲速運動。相對論,你們基本沒有入門,許多物理現象,都沒解釋到點上。把別人的觀點,全部理解成自己的錯誤觀點,自己在跟自己的錯誤理解鬥爭。
2樓:星系群
在高速時計算速度疊加不能簡單地把兩個速度相加。在巨集觀、低速、弱引力場模型中伽利略變換是近似成立的,而在微觀、高速、強引力場模型中要使用洛倫茲變換。
洛侖茲變換是狹義相對論的基礎。洛侖茲速度疊加公式:v=(v1-v2)/(1-v1v2/c^2)。
用洛侖茲變換計算相對速度時首先要統一速度方向,以一個物體為參照物,判斷另一物體的相對運動方向。兩個物體中,運動方向和相對運動方向相同的物體的速度是正速度,相反的是負速度,要觀察的物體的速度是v1,參照物的速度是v2,光速是c,代入公式就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錯誤;
這束光相對於天體的速度還是:c,根據愛因斯坦相對論原理,光的速度相對於任何物體皆為c,不因觀測者的改變而改變。在你這個問題中,具體說來也就是:
光速相對於飛行器的速度是c,相對於天體的速度也是c。這就是:光速不變定理。
根據我的理解,原因是這樣的,因為飛行器和天體速度不同,所以他們所處的時空也不同,但光束無論從**發出,相對於任何物體,速度都是c,它的速度不隨時空的不同而改變。
一個關於love and peace的問題 5
4樓:冰天的咖啡
。。。汗,我只記得這是銀魂裡的哈達王子的口頭禪
5樓:來自七裡海耿直的無尾熊
下面這個圖是反戰符號。
6樓:匿名使用者
嬉皮士的標誌,嬉皮士的口號,崇尚愛與和平
關於光速的問題
如果一個人作了一些動做之後,以超光速向前跑.也就等於他以超光速去追那些動作,於是他先看到的一定是最後做的哪個動做,也就是他看到那些動作又倒著作了一便,即時光倒流。所以當速度比光還快的時候,時間就會倒流!但是時間不會倒流。根據相對論,超過光速是不可能的,每本介紹相對論的書中都有的。以前學過,具體式子推...
問關於房子的問題,問一個關於房子的問題?
你住這裡的房子不喜歡是什麼原因呢?是看不好他的裡邊的設計呀,還是房子的朝向不對呀。如果你對這房子不滿意。但你又沒有錢買新房,那你就要對自己說,別別不知足了,有房子住就不錯了。外邊還有很多沒有房子住了。在外租房住,很不容易,人家要用房就得攆你搬家。你要換位思考一下,你心裡就好受多了。祝你開心。關於房子...
問關於法律的問題,問一個關於法律的問題
首先這是侵權行為,違法,但能不能構得上刑罰的條件,就要看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就象偷東西也要上了一定的數額才能判刑一樣。就洩露個人資訊而言,除非導致對方精神錯亂或自殺等嚴重後果,而且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的這種不正常狀態正是由於侵權人洩露資訊造成的,才可能把侵權人繩之以法。如果僅僅是說導致對方隱私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