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同在單位上班,丈夫離職時,單位要求妻子解除合同合法不

2022-02-28 19:02:33 字數 2873 閱讀 1604

1樓:

如果僅僅是因為丈夫離職而要求妻子也離職這一個原因,那麼顯然單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妻子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2008.

1.1前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

1.1後的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不能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2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如果另一方並不存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是不能解除的,如果解除的話,那麼,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違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解除的理由是否合法

夫妻在同一個事業單位上班,其中男方辭職,女方要必須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有法律依據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一方辭職,不會連累別人,如果另一方也有事那也可以跟隨一塊,理論上可以這麼說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意見是,如果您覺得」公司(事業單位)「沒有約束夫妻雙方不能在同一」公司「是福利的話,那麼男方辭職要求"女方要必須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公司的權利。原因有三:一、一般公司不允許夫妻在同一公司(或部門)同時任職,考慮到的是容易形成官方或非官方組織的組織對抗,不利於公司的管理和決策執行;二、如果公司允許夫妻在同一個公司工作,那麼公司追求的應該是穩定、和諧;三、男方辭職,顯然考慮的更多的是個人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基於以上原因,男方辭職時應該預見到這種結果的可能性。

以上討論的是利益、情理**。從法律角度來**,如果沒有合同明確約定,夫妻雙方一方辭職,另一方就必須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事業單位稍有不同的是,有組織關係。所以,準確上講,男方不應該叫辭職,而是這兩種情況:1、去其他事業單位,叫調離;2、去了非事業單位的非官方盈利組織,叫退出公職;針對1、2種情況,女方的選擇是,要求給予新任命、自行離退或者被開除。

總之,抱定感恩之心、361度利弊權衡、看好未來、勇敢面對挑戰!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但如女方違反了公司解聘條件的除外

夫妻雙方都在同一單位上班,丈夫生病住院(非工傷),妻子同時請假去陪護,總共有30天。請問單位該如何支

8樓:

丈夫可以根據非公負傷相關的醫療期享受醫療期間的待遇,妻子請假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執行。下面附上法條: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

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9樓:如理如法的養生

讓我來告訴你事實是什麼。

假如是國企的話,一般單位有兩種處理,

一種是你們提出私下申請,要求照顧,因為一個單位的麼,但是單位某些人會以假裝道貌岸然的醜態告訴你,單位要按規章制度辦事,不能或者只能部分照顧,就是說你們兩個都不能拿滿工資。假如你是一般職工的話,有這個遭遇我是半點都不奇怪的。你要有心裡準備。

另外一個就是你們有關係,也就是說如果認識主要領導,那麼這事就是一句話的事。你沒看錯,就是一句話的事。你們兩個都可以拿到所有的工資。

如果你們有這樣的親屬和單位領導關係比較好,那麼一定要用上。這事就是我一個親戚的親身體驗。

現在國企的醜事非常多,一個單位5個人遇到同一件事,就會出現5種處理情況。在你們還沒有執行這事的時候,一定不要盲目樂觀。

如果你們屬於民營公司或者個人公司,請無視我的回答。

否則,我的回答對你會有很大的提示作用

10樓:白巖小子

樓上的,回答很明確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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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位拖欠員工的工資,那麼員工可以撥打12333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2 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 日 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 日 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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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如下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