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情況確定。根據2023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釋出,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鑑定應待**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傷殘鑑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1、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後**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係,實事求是地評定。
2、評定人權利
a)有權瞭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c)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d)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評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3、評定人義務
a)全面、細緻、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b)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c)回答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d)保守案件祕密;
e)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f)妥善保管提交評定的物品和材料。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細則.找法網[引用時間2018-1-27]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傷殘鑑定是有明確醫療期的規定的,在員工出院,需要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後才能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同時傷殘鑑定結果和在那個月份進行是沒有關係的。
2、申請工傷鑑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
1-2個月:頭皮裂傷、血腫;
3個月:顱骨,顱底骨折,頭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橫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軟組織挫傷,腦**,臟器挫傷保守**,燒傷(小面積、淺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6個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體骨折,腦挫裂傷,臟器破裂手術,燒傷(大面積、深度),眼科(傷性白內障、視神經萎縮、球內異物),鼻及鼻竇良性腫瘤,口腔額面部嚴重軟組織挫傷;
1年:氣管外傷,股骨頸骨折,腦出血
1.5年:脊柱骨折並脊髓損傷。
因病鑑定申請時需滿足的醫療期規定
(1)癲癇病、腦外傷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質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雙向情感障礙虛年病史以上並且男性年齡需達到50週歲以上,女性要45週歲以上。
(3)惡性腫瘤及癌症無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醫療期一年以上。
4樓:匿名使用者
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再申請傷殘鑑定。這個時間以醫生說的為準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這一個規定,原則上是要求**終結以後傷情穩定了才能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比如骨折後手術,裡面有固定物,都要求裡面的固定物取出後才做鑑定的,這個過程根據醫院及醫生規定,有些要一年多兩年才能取出的。
工傷認定後的傷殘鑑定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勞動能力級別鑑定等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下設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一共分為十個等級,最重一級,最輕十級。
工傷殘疾證明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及工傷傷待遇的法定依據。原則上必須是先認定為工傷,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後才能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鑑定證書僅限於享受工傷待遇。其鑑定依據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原標準gb/t 16180-2006 已被gb/t 16180-2014替代,自2023年起施行)。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按照這個標準鑑定下來的級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等級)在解決工傷糾紛案件中的法律效力遠大於司法鑑定的級別,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都是以勞動能力鑑定級別為賠償計演算法定依據。
5樓:王舸律師
傷情穩定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 一般受傷後三個月左右。
傷殘鑑定什麼時候做最好?
6樓:華律網
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情況確定。根據2023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釋出,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鑑定應待**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7樓:青未了
1、工傷傷殘鑑定的,需要待工傷認定後,本人持有病歷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去鑑定確定傷殘等級。不是工傷傷殘鑑定的,持有病歷到當地的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即可。
2、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即不要過早鑑定,不要遲遲不鑑定,前者的鑑定報告可能被推翻,後者可能因長時間的恢復訓練導致鑑定不上;或等級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傷較為嚴重,且也準備委託律師來處理的,建議傷殘等級也一併委託律師代為處理。
8樓:科學小智囊
傷殘鑑定要等傷痊癒以後做。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傷害之日起1年內。**終結之日或者鑑定之日是向公安機關提出事故調解的時限。
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出現「權利睡眠」之爭,因為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人民網-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中的問題及應對舉措
9樓:幸運夕夕
傷殘鑑定一般**結束,病情穩定之後,就可以去申請傷殘鑑定的。目前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建議醫療終結之後,一年內去進行傷殘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員工發作工傷,經醫治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判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判定請求後,應當從其樹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許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判定定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判定定見作出工傷員工勞動能力判定定論;必要時,能夠託付具備資歷的醫療機構幫忙進行有關的確診。
第二十六條 請求判定的單位或許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作出的判定定論不服的,能夠在收到該判定定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提出再次判定請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判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判定定論為終究定論。
現行各種傷殘鑑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
2、人體輕傷判定規範(試行)
3、人體重傷判定規範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判定
5、醫療事故分級規範(試行)
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判定
7、新工傷鑑定標準: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
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10、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標準(試行)
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行)
10樓:土流集團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第 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鑑定一般需什麼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
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何時為**終結?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傷殘鑑定怎麼做?
首先是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第三,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醫院借閱影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終結為準,對**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證據要求:
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法律文書: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申請書》(見附件:10)
糾紛**:
傷殘鑑定以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為準。對鑑定結果有疑義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三日內重新委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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