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隻白小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2樓:母洛
大伯有弟弟嗎?請問?
我大伯去世了,他的老婆和女兒都是智障,我是繼承人嗎?
3樓:老哥故事匯
法律沒有說明智障不可以是繼承人啊!我覺得如果你大伯老婆還年輕的話,可以找一個人照顧他,然後這個人也可以做繼承人,如果他女兒長大了,也可以嫁人,雖然智障也可以嫁人,這個人也相當於是你大伯的女婿,也可以做繼承人。
4樓:晉仙沅
你大伯過世,有老婆和女兒都是智障,繼承人不可能是你,老婆和女兒雖是智障,但是不影響她們倆繼承人八的身份
5樓:
我認為你不是的。雖然你大伯的老婆和女兒都是智障,但是她們是你大伯的第一繼承人,她們才有可能繼承你大伯的全部財產。如果你要是想繼承,就得有你大伯的遺囑。
所以你大伯去世了,他的老婆和女兒都是智障,你也不是繼承人。
6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是繼承人。但是如果是你在照顧他們母女兩人,那麼你有權代管你大伯的遺產。望採信!
7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他老婆姑娘是你口中所謂的智障你也沒權利繼承人家的財產
8樓:
你大伯去世了他的老婆和兒女都有智障你呢就應該承擔他倆的責任可以繼承你伯父的
9樓:匿名使用者
那麼你大伯沒有兄弟姐妹嗎?父母還在不在?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大伯還有沒有用其他子女,還有父母兄弟在的話,你不是繼承人
11樓:
你如果能收養他們娘倆。可以繼承他家的財產。不收養它們。就不能繼承?
12樓:曹振平
按順序還是他老婆和女兒繼承?這是法律規定,如果你要真的繼承。首先要。作為她他們的監護人。經過公正。可以繼承。
13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的話,那你也該是他老婆和女兒的監護人。
14樓:強子紋身
如果你大伯沒有子女,你將會是他的繼承人
15樓:承長霞
你,大伯沒有兄弟姐妹嗎?父母在不在?都沒有的話,可以是你,有的話輪不到你
16樓:_綠肥_紅瘦
不是,,,,輪不到你的
誰是第一監護人
17樓:
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婚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是父母;已婚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是配偶。
18樓:
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婚的是配偶。
19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真正的第一監護人是你的父母
要根據什麼來判斷誰是第一監護人
20樓:
您好!第一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一般指其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摺疊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謝謝閱讀!
法律規定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分別指誰呢?
21樓: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
一、第二之分。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
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委託監護人。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22樓:生活百事咖
第一二監護人分別是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
一、第二之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23樓:船帆煇
第一順序監護人是父母,第二順序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在第一順序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時,可以由第二順序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總則》將於2023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24樓:love水晶乳酪
父母是法定監護人,也是首要的監護人,所以,父母都是「第一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在身邊,則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姐等近親屬,就是「第二監護人」。
25樓:找法網
法律上並沒有對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做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6樓:上天都妒忌我呢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沒有第二監護人的說法。所謂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區別主要就是如果第一順位監護人無法執行權利,那麼第二順位監護人就會依據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義務的執行。
父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就是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7樓:來自鶴廬大步流星的林雕
我覺得首先是父母,其後就是爺爺奶奶吧,我個人認為是這樣的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28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1.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12.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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