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第一條,要使用國有土必須採用有償出讓的方式獲得,除了用於法律允許的特殊建築外,國有土地的業主應該是當地土地主管部門,除非這塊國有土地已經被出讓,出讓期限又沒到時要給予一定的補償,如果要想利益最大化,最好的辦法就是讓**部門收回國有土地,然後你們直接就跟**申請這塊土地就行了,但是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你的肯定不在這五條內,所以還是各方協商一致吧。
第二條是不可能的啦,除非你是搞軍工,大型水利和公益,所以就找**出讓吧,
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得到國土局的批准。
詳細的可以看看土地管理法。
2樓:芊歲
第一,屬於集體部分的土地,永遠都是屬於集體的,除非**徵收,付了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後,將土地進行用地報批變更為國有土地。
公司用你們的集體,村集體是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和利潤分成,那就是要村委會和企業共同協商的事情啦。
第二,土地性質變成國有土地,就不能轉回集體土地,因為土地已經被國家徵用了。
商業用土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期滿後如何呢?
3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來看,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
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對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是否需要交費,如若交費要按什麼標準,這些問題並沒有細則規定。溫州部分住房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問題已經引發了國家層面關於這一點的初步解決方案。
4樓:先生軒
期滿後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二、《物權法》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5樓:讚的都帥
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 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商鋪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該商鋪仍屬於業主所有,業主需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三、《物權法》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果不再續期,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的房屋。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續期,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手續費用。續期以後,房子還是自己的。
40年產權房和70年產權房不同點:
簡單的意義來說40年產權為商用住宅,70年產權為商品房住宅。70年產權房一般為居住用地房,40年產權多為商業旅遊娛樂類用房。而這裡所說的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而一般淮南購房者常見的40年產權住宅多位公寓型別以及商業型別專案。
6樓:素顏以對
土地使用年限滿了可以換證,交少須費用後又有40年,直到**拆遷賠償你為止。住房為商業性質沒多大的關係。只不過你賣出去稅要按商業交稅。
那樣稅要多一點。但如果拆遷賠償你的金額要比住房高一些。
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
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土地的使用年限如下: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後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
經濟適用房的使用年限為5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事業性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樓:無易夢
商業用地40年到期後,按規定國家有權收回你的不動產所使用土地的使用權。如果你的房產未因為社會公共事業需要等因為被拆除,可以向國家申請繼續使用這塊土地,但要在到期前一年之類進行申請。根據目前正在修訂的有關法律規定,申請續期使用土地,必須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如何操作現在還不清楚,但大致可能是按土地評估價的百分之40(或是60,具體不記得了),如你不想負擔這筆費用 ,可不交,但土地到期後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房產部分,將會按一殘值補償一定的資金給你。
8樓:悟憶安
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
9樓:爆兒███2b淳
40後不是說**就要拆掉你的建築,**會有一個評估,看你的建築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需要,如果不符合的話就對不起了,但是一般能評估過關的,都沒有問題,這個時候你只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就能繼續使用下去,因為在我國土地是不允許私有化的.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 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
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徵用,但應就剩餘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小產權房,使用權或歸屬權糾紛,法院管麼?
10樓:永存之罪
使用權是歸屬權的一種,法律術語分別是用益物權和所有權。符合起訴的條件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根據你的問題,猜測你可能是和別人在購買(出賣)小產權房的時候發生了糾紛。
各個地方法院的處理態度不同,現在都可以立案,但有的支援,有的不支援,根據各地高院的指導意見有所不同。法理上說,小產權房的房屋所有權歸建造者所有,其在沒有建設規劃許可的情形下私自建房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不屬於民事糾紛。涉及小產權買賣要結合當地**和人大的傾向性意見來看,法院亦不可避免的收到政策和法規的約束會做出不同的裁判結果。
本人認為,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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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家裡死亡的 需要證明死亡的 村委會應該蓋章證明 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醫院開具死亡證明 正常死亡證明由醫院 殯葬管理所開具,村委會蓋不蓋章問題不大,可以直接到當地派出所銷戶。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死亡證明由下列的單位開具 1.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 死亡醫學證明 2.對公民正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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