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教育仁昌
撤回起訴與撤回上訴區別為:形式不同、撤回人不同、終止不同。
一、形式不同
1、撤回起訴:撤回起訴必須是書面形式。
2、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可以是書面、口頭兩種形式。
二、撤回人不同
1、撤回起訴:撤回起訴的撤回人是人民檢察院。
2、撤回上訴:撤回上訴的撤回人是上訴人。
三、終止不同
1、撤回起訴:撤回起訴的案件尚未終結,法院只是中止了審理,案件還是在法院。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重新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恢復審理。
2、撤回上訴:上訴一經撤回,上訴人喪失上訴權,無論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上訴人均不得再行上訴,上訴程式即告終結。
撤回起訴注意事項: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說明法院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將繼續審理案件,審理終結後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不論是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還是裁定不准許檢察院撤訴,案件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絕不是說案件又回到檢察院。
撤回上訴注意事項:須由上訴人或特別援權的訴訟**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必須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前提出。撤回起訴後,原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2樓:
撤回起訴是原告由於某種原因取消了訴訟,以後還可以就原告的事由再行起訴.
上訴是第一審結束後,當事人不服在規定的時間內再行上訴的權利,一般在15天以內,如果放棄上訴權,表示對法院的判決沒有異議,法院就可以執行了
3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起訴是原告發起的第一次訴訟。上訴是原告或被告在一審敗訴或勝訴之後,仍然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提起對一審判決的上訴。
起訴啟動的是一審程式,上訴啟動的是二審程式。
二審中能撤回起訴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撤訴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它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撤回其起訴和上訴的權利,但撤回起訴只能存在於一審訴訟程式,撤回上訴也只能存在於二審訴訟程式。一審判決的宣判標誌著一審民事訴訟程式已經結束,此時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權利也就此終止。如果案件進入二審程式,則上訴人享有撤回上訴的權利,即使上訴人是原審原告,也僅享有撤回上訴的權利,而不能享有撤回起訴的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中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這就是說,二審程式通常僅審查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對於一審判決中的未上訴部分,二審法院一般不審查,故一審判決中的未上訴部分原則上應自當事人上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二審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需要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嗎?還是想撤訴就撤訴的?什麼情況下不准許?
5樓:匿名使用者
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院關於民訴法的意見第190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司法考試教材中:在民事訴訟上訴期間內,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但二者理由不一致的,不準與撤回上訴。為
6樓:匿名使用者
在上訴期內,誰都可以撤回上訴。過了上訴期,要二審法院准予,才能撤回
7樓:george阿榮
二審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一般情形下,法院應當准許,但具有5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不准許撤回上訴。這5種情形是:民事、行政案件已經評議完畢的;民事行政案件、侵權賠償案件二審已達成調解協議的;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有利害關係的共同上訴人有一方未提出撤訴申請的;行政案件上訴人為原告,因迫於行政機關壓力而撤訴。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法院無權干涉,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則
有什麼區別, , , , 有什麼區別
用言連體形 或 體言 這類表達都可以理解為 否定之否定 是否定,而 在日語裡也是否定,兩個否定等於沒說,但語氣變得很強烈 中文意為 難道不是嗎?如 寂 這個阿姨不是很寂寞嗎?寂寞。良子 本當 鈴木君 好 說不定良子不要真的喜歡上了鈴木?喜歡。言葉 亂暴 這種語言不是太粗暴了嗎?粗暴。子供 教育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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