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第一年虧損稅務局查補交所得稅還算虧損嗎第二年還彌補嗎

2022-03-22 12:15:53 字數 3825 閱讀 5692

1樓:快樂酷寶在路上

這個很難斷定。如果去年虧損應該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很多的稅務稽查局為了體現他們的工作成績,對檢查出來的調整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彌補上年虧損而是直接按照企業所得稅稅率要求納稅人補繳企業所得稅。

實際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已經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稅務查賬如果按照2023年20號公告的規定,先進行了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後,仍然有餘額(應納稅所得額),那就不能算虧損;如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後,仍然虧損,那隻能算是虧損。

2樓:綠水青山

企業所得稅第一年虧損稅務局查補交所得稅還算虧損嗎第二年還彌補嗎——不可以在彌補了。

納稅人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數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核實,調整後的數額。既然補交了稅款,就不存在虧損了。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稽核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稽核和扣除,特制定本辦法。

一、稅前彌補虧損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會計報表和其他資料的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彙總,合併納稅成員企業(單位)的虧損彌補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實行由行業和集團公司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的虧損,在彙總,合併納稅時已衝抵了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或併入了母公司的虧損額,因此,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

成員企業(單位)在彙總,合併納稅年度以前發生的虧損,可仍按稅收法規的規定,用本企業(單位)以後年度的所得予以彌補,不得併入母(總)公司的虧損額,也不得衝抵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所得額。

三、分立,兼併,股權重組的虧損彌補

(一)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後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二)被兼併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被兼併企業在被兼併後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併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併企業的所得彌補。

2.被兼併企業在被兼併後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併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併企業用以後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

(三)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在剩餘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四、年度虧損的確認

納稅人可在稅前彌補的虧損數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法規規定核實,調整後的數額。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將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要依據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認真稽核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必要時要調閱納稅人的賬冊,憑證等有關資料或深入實地進行稽核,以確保納稅人年度稅前彌補虧損數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稅前彌補虧損的稽核

納稅人在稅收法規規定的虧損彌補期內,以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必須附送《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稅務機關要依據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和納稅人彌補虧損臺賬的有關資料進行認真稽核,稽核無誤後方可彌補。

六、建立彌補虧損臺賬

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納稅人彌補虧損臺賬。臺賬的內容應包括以前虧損年度虧損數額,已彌補虧損數額,待彌補虧損數額及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納稅人彌補虧損等情況。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區分兩個問題,會計上的利潤和稅法上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會計上的利潤,是你預交所得稅的計算基數,假設你賬面上本年度虧損,年底結轉之後是體現在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餘額;你下一年度不管盈利還是虧損,都同樣要轉到未分配利潤,這樣從會計上看,可以認為是可以彌補的虧損

另外從稅法的角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稅法規定調整之後得到的,你稅務局查補你交所得稅,那麼應該是你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盈利的,這樣在下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候,自然不能彌補虧損後在計算。所得稅上的彌補虧損是稅務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虧損額

企業所得稅虧損 稅務局認定後可以連續幾年彌補??

4樓:匿名使用者

五年。新法和老法的規定彌補虧損的年限都是一樣的。新法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

......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

5樓:非常參加

當年虧損,可以在以後5年內稅前彌補。

6樓:匿名使用者

五年。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十一條規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十八條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用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

企業有虧損待彌補,今年所得稅彙算清繳後被國稅局查出多列支出,請問是調增彌補虧損還是補繳稅款、滯納金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檔案規定:

現就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23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有虧損待彌補,今年所得稅彙算清繳後被國稅局查出多列支出,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通常稅務機關按照《徵管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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