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讓少數員工國慶節加班不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加班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之後安排,並且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法律保護勞動者休息權,不提倡加班,對加班進行多方限制,鼓勵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加班。因此,用人單位不安排部分勞動者加班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上圩農場主
勞動法宗旨就是5天8小時,不讓加班本來就是不違反勞動法,更何況在節假日不讓加班,就更符合勞動法了。
公司國慶加班不讓少數員工加班做法違法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讓少數員工國慶節加班不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加班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之後安排,並且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法律保護勞動者休息權,不提倡加班,對加班進行多方限制,鼓勵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加班。因此,用人單位不安排部分勞動者加班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樓:上圩農場主
勞動法宗旨就是5天8小時,不讓加班本來就是不違反勞動法,更何況在節假日不讓加班,就更符合勞動法了。
公司所有員工都加班有加班費,唯獨不讓我加班,公司這種做法違法嗎?
5樓:星落s無痕
加班是公司和員工協商進行的有報酬的行為。公司不讓某個人加班是合法的行為。如果你覺得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我認為是你工資偏低,建議你查一下當地的最低工資是多少,如果你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根據以上相關規定,企業不允許你加班,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7樓:你真狠
屬於炸壓員工利益法侓必須保護。
國慶節不自願加班,公司就罰款,算不算違法 40
8樓:韓飛律師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加班報酬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3、《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9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違法 協商不成 到 公司 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0樓:法律文書不要錢
是違法, 違反勞動法。 但貌似法定節假日強制加班,法律後果 也僅僅是支付你3倍的補償工資而已。 至於公司罰款問題, 公司是沒有權利設定罰款這種行政權利的,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可以。
所以如果罰款,你是可以去相關勞動仲裁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具體是哪個 我也不知道)
11樓:平順玉
恐怕這樣不合適吧,加班是自願的。並且是正常工資的三倍。現在的企業的做法不敢苟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字算 兩個字 沒轍 沒有人願意把事情弄的那麼糟糕
1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違法
縱橫法律網-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張亮律師
國慶法定假日加班不給福利還不給雙倍工資是否合法
1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未支付加班的,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5樓:貝克老母
這樣肯定是違法的:國慶假日加班是三倍工資,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16樓:ss笑嘆紅塵
員工沒有簽訂合同!
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在正式錄用員工時必須要和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所以企業已經違法.
國慶法定假日加班不給福利還不給雙倍工資是否合法因為福利是企業根據自身和勞動者的績效情況酌情發給的,因此並不是法律強制.
國慶的加班工資,應不低於你正常日薪的300%,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但如果你覺得不合法。你只有2個辦法。1。去勞動監察大隊。過後失業
2.你馬上失業
18樓:柯南江戶川亂步
沒有籤合同就是違法的
要三倍工資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員工沒有簽訂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實際工作時間達到一年以上仍沒有簽訂合同的,則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這個規定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執行;
節假日加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按三倍支付,雙休日按兩倍支付;
至於福利,除非雙方合同約定,或公司制度規定需要支付福利,否則,公司可以決定是否給予福利。
20樓:匿名使用者
請參閱勞動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
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
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
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
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這樣做不合法。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諮詢。
國慶節法定假日,公司安排加班可以拒絕嗎,而且公司加班沒有加班費,只有調休 5
21樓:楊子電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的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2樓:厹天佑
可以拒絕 因為是法定假日 公司一般都是放假,加班都要給加班費的 調休也不例外
23樓:海之聲沙市中心
上班期間公司說了算 去投訴都沒有多大作用的 可以考慮換工作 換公司 換老闆
2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的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可以看出,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因為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休息權,所以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調休;在不能安排調休的情況下,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00%的工資報酬。
而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因為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也不可能通過安排調休的方式來使勞動者享受到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所以如果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時,用人單位不能通過安排調休,而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即如果是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的,可以調整到工作日休息即(調休),當然是一日頂一日的。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不是星期
六、星期日的,則不適用調休,而應當放假。
如果是在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上班工作的,應該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三倍的工資加班費。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建軍紀念日),則不能調休,也沒有加班費。
所以可以調休的只能是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公司和單位是不能安排調休的,加班工資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支付。
因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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