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根本不是一個法律的問題,而是一個倫理的問題。被收養者想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在客觀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為什麼不支援呢?很奇怪的問題。
這種需要是根本不需要明示的,法律也不會規定這種「權利」,因為這是自然人自然的需求,除非他/她不知道自己不是親生的。
以下法律條款供您參考。然而謹記,法律不是調整一切社會關係的準繩。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商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更多疑問請補充,樂意效力。
2樓:搜文件
因為這是對孩子,和親生父母的尊重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違法和犯法有什麼區別和相同點
1 社會危害性不同 一般違法行為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與犯罪相比,其社會危害性遠沒有後者嚴重。犯法由於社會危害性是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要依靠刑法來調整和懲罰。2 刑事違法行為不同 一般違法行為雖然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它並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犯罪程度,所以不能作為犯罪來對待。所有的犯罪行為都違反了...
從傳統文化的角度,為什麼不能恨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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