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己拿失業金後公司上班沒交養老金辭退後公司是否要補償養老金

2022-04-05 12:13:52 字數 6000 閱讀 9556

1樓:慧擇保險網

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23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1)喪葬費(2)一次性撫卹費(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儘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一規定,如果當時單位給你辦理增員手續繳納社保,你的失業金當月就停止發放了。當時你還以為你賺大便宜了,豈不知你吃了一個大大的虧。

拿失業金期間又工作了,新單位沒給我交養老保險,還在繼續領失業金,7個月後被新單位辭退我能得到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從情理上來說您自己提出不交,結果在要補償,是矛盾的,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就算您自己不要交的,公司也是要補償的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4樓:走向未來

1、得不到其他經濟補償了,因為拿失業金期間,如果工作,就失業金就應該暫停,因為新單位沒交養老保險,失業部門不知道,沒停失業金,也就是繼續領失業金。

2、如果新單位給你交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暫停,再失業可以繼續領失業金的。

5樓:

你要是還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其養老醫保由社保負擔,單位不給你補償你的沒有辦法的,7個月補償的話只有1個月工資。你要是經過勞動管理部門裁定,你的失業金是拿不到了,並還要退回工作期間所領的失業金並補交社保給你補貼的養老及醫保費用

6樓:匿名使用者

如何經過勞動管理部門裁定,可以得到補償金,可能會對你冒領失業金進行處罰。

7樓:風生水起

應該是得不到新單位的補償了,因為沒有瓜葛了,但失業金還是可以繼續領取的。

領取失業金之後是否需要補交養老保險

8樓:鄭說社保

網友問,領失業金期間還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嗎?

9樓:烏迎

養老保險瀋陽必須是連續交的,不能中斷,中斷了,就的補。不過在你領取失業金的那3個月期間是不用交的,具體你可以拿你領取失業金的失業證去你當地的養老保險諮詢一下,你要是補的話有高低檔的,錢數不一樣,低檔好象200多,高檔好象500多,滯納金好象是千分之一吧,沒有多少錢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掛檔在失業中信那裡可以在那裡填表申請託管,之後由那裡代收代繳養老保險。

11樓:昆重帥師

如果你是在瀋陽和大連,那就必須補交,因為目前知道這兩個地方有明確規定,不能中斷交費,中斷必須補交(包括領取失業金期間),否則不能續交的

帶上身份證、戶口簿、失業證去戶口所屬區的社保中心辦理補交,1年的費用需要5000左右

絕大部分的地方是沒有強制補交規定的,可以不必補交,接著交就好了你那裡是否有類似大連和瀋陽的這種強制補交政策,建議你諮詢下當地社保中心明確

12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養老金一般看你交了多少年,不看你中間有沒有沒交幾年。

社會養老金最低要交15年 才能到60歲領取養老金,這15年沒有規定必須要連續。

除個別地方另有規定以外.

上海平安:king

13樓:匿名使用者

政策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計作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兩年,在這兩年時間裡,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繳費,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你屬於哪市,如果是屬於廣州市

養老保險年限按累加計算,(中斷年限不用理會),要交滿15年,才能領取退休金,你可以在單位購買或在地方稅務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購買,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金額 = 上年度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60%為繳費基數 * 費率20% ,醫療保險另外計算,領取失業金期間可買可不買。

我在公司裡上班沒交養老金。養老金是我自己交的。現在我辭職了。請問能讓公司賠償了嗎?

15樓:濤聲海韻

在公司裡上班沒交養老金。養老金是當事人自己交的。現在當事人辭職了。能讓公司賠償。除賠償社保,還要補償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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