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你父親淨身出戶這一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是你父母之間個人對財產處分的意思自治。但如果你父親願意自願不要房子,則可以視為他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給你媽媽。
所以,首先必須明晰,現在這個房子是否你媽媽所有,即房產證上是否只有你媽媽的名字。
2至於廚房,則是你爺爺所有,作為遺產,如果你爺爺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則是有你爺爺的配偶 子女 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是,在法定繼承上,你是沒有繼承權。
3 至於廚房上,你媽媽只具備民法意義上的佔有狀態,佔有並非一種全能,自然不能對抗你爺爺對於房屋的所有權這一物權屬性。你媽媽是無權干預所有權人,即對房子繼承人作為物權人對所有物的處分。而3000元的裝修費,則視為添附,而這個可視為善意的無權佔有人的添附,一般是無法得到賠償的。
你的案件,一般援引繼承法與物權法進行解決。
2樓:南宮飛賢
1、當初從爺爺名下挪出來的時候,你母親或者爺爺是否做過什麼承諾?如果有做承諾,那就涉及到訂立口頭合同的內容。如果當初沒有做出承諾,只是免費無償借用,只能算臨時使用,沒有產權,故此,你母親沒有權利說不肯賣,也得不到任何賠償,如果堅持不賣,就有侵權嫌疑。
這個問題涉及內容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你是否有繼承權?就要涉及到你父親是否有繼承權,因為是屬於你爺爺的房產,你的繼承權來自與你的父親。
這個問題涉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3、這個廚房那些人有繼承權,房子賣掉之後,那些人有受益?
你爺爺的所有第一繼承人(你奶奶、你父親、兩個叔叔)都能受益。
這個問題涉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3樓:yi家
不知道是你爺爺過世在先還是你父母離婚在先?
如果是你爺爺過世在先,又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該由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繼承法第十條,配偶、父母、子女)這裡你只提到了你的兩個叔叔,暫且先按他們三人來算吧!(還有你父親),如果房子變賣後,所得的價款由他們三人繼承。
你是沒有繼承權的(因為你是第二順位繼承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參加繼承)
你父母在離婚時把所有的財產留給了你母親,這裡應該包括他從你爺爺那繼承來的那部分遺產,但作為遺產的這個房子一直沒有分割,處於共有狀態,而你母親又將作為共有財產的這個廚房進行翻修,使其價值有所提高,可以適當地提出一些補償。
如果是你父母離婚在先,則你母親無權佔有,但你父母同樣是有繼承權的。如果賣了,賠償的話可以提提看,但不一定對方會給,因為雖然你翻修過,但你也同樣使用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除廚房的房子屬於你母親,由你母親處分;
2、所說的廚房,由你爺爺的配偶、子女(含你父親)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在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前,你沒有繼承權。但你母已實際佔有使用且翻修過,且在十年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5樓:溫夏之夢
房子如果是你爺爺的,只有他的子女有繼承權
跪求答案(急!!!)法律案例分析
6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1.乙可以向其妻弟主張一萬元的債權,但必須通過合法程式向法院進行申請,在法院允許後方可取得。
因為小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小店引起的債務問題也由夫妻共同承擔。再者根據代位求償權,乙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申請,來取得對甲妻弟的債權。
2.乙可向法院申請撤消甲妻的行為,因為此行為明顯損害到乙的合法利益,甲妻的行為是為逃避第三方債務。
案例二1.李四可以在8.16讓張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張三在8.16已經將畫賣給王某,李四的預期利益已經受到侵害。
2.可以,因為張李的約定在8.20,如果此前李都無法得知畫已被第三人取得,那麼在交畫當天知曉後仍有權提出讓張承擔違約責任。
3.不可以,因為雖然付款行為在先,交畫行為在後,但張三不能在李四付款的時候拒絕合同的履行。
7樓:匿名使用者
1、乙不能向其妻弟直接主張一萬元債權。
2、若甲妻免除其弟的債務,乙方應向法院申請其處分無效。
8樓:素月_素心
案例一:
假設兩項債務均已經到期,則如果甲怠於向其
妻弟主張債權(即追債),乙可以向其妻弟行使代位求償權。
甲或甲妻處分債權的行為一般都是其合法權利,因此不屬於無效法律行為。但若損害第三方,即乙方利益的話,被損害方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問題在於甲妻有無權利代表甲免除其妻弟的債務,那就要看甲的個體商店是否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如果甲妻無權處分甲的債權,那麼其免除行為根本不生法律效力,也不用經過法院去撤銷或宣告無效。
案例二:債權的同等性
在同一物上可以並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且該債權之間是平等的,沒有優先性。
張三與李四之間、張三與王某之間的兩個買賣合同均已生效,且均受法律保護。一方違約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最後究竟由李四還是由王某得到畫的所有權,就看張三將畫交付給誰。如果張三將畫交付給李四或王某中的一人,則應當向另外一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張三將畫交付給李四和王某以外的人,則應當對李四和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可見,關鍵的問題在於看張三是否有交付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標準答案:
1、乙不能向其妻弟直接主張一萬元債權。
2、若甲妻免除其弟的債務,乙方應向法院申請其處分無
關於案例分析的問題,追加懸賞100分!!!!!
10樓:牛牛你呱呱
首先需要查明這個鐵絲到底是**來的,要根據生活常識以及證據來判斷。
其次不管這個鐵絲的**到底是酒店提供的酒還是菜餚,只要是酒店提供的,則酒店存在過錯。因為酒店的服務不管是有償還是無償,有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受侵犯的義務。
再次酒店的服務是有償服務,無非是這個費用由新娘和新郎支付了,所以他們針對肖某說無償提供,來主張酒店自己免責,這樣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
最後這是一個典型的侵權案例。按照侵權處理,沒有任何疑問。
11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是提供的免費服務,酒店也必須保證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這是不爭的事實,因為我是來消費的你才提供免費服務,所以免費是建立在收費的基礎上,所以只要在消費範圍內,我就是你的消費者,你必須提供健康,安全的飲食環境。所以我認為,案件的焦點將會集中在舉證問題上,也就是說,你需要怎麼你所受的傷害是因酒店提供的食物造成,如果不能證明,將得不到法庭支援,因為酒店可以合理的推斷你可能是被在場的某個人陷害,比如說食物中參雜鐵絲。。。當然,酒店不會主動提出這種設想,因為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只要你提出你的主張,你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例如,監控,人證,物證等。
同時,你可以把酒的品牌廠家列為第二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我認為,可能最大的原因就是瓶嘴處開蓋時留下異物不不慎吞下,如果酒是酒店代開的,責任很明確,如果是自己開的,法官可能酌情判決,不會判酒店全責,因為大家都是成年人,有保護自己的能力和判斷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焦點就在於,免費提供的服務,致損,是否需要賠償。
答案是需要賠償。
房產分割的問題
13樓:江楠之楓
1、按道理是可以退的,但操作起來會比較麻煩,再說又不是相關幾萬塊,是相差幾萬塊的訴訟費,差不多也就三兩百塊錢左右的事情,能否退也無所謂啦。
2、如果估價公司(公估)的估價結果低於40萬,原吿願意出40萬購買,法院不能直接判的,這個前提是被吿要同意。如果被告也願意出40萬或高於40萬來購買,則要競價,法院是支援價高者得的。但本著遺產法的精神,如果此房產是不便分割的,那麼被告如果既不同意用等於或高於40萬來購買,也不同意原告用40萬的**來購買的話,當法院一般會支援原告的主張,以40萬做為交易額,各繼承人按比例繼承現金。
(為什麼說一般呢,這個還真的沒有絕對的,因為房產不同於一輛車或古董,它還真的可能是可以分割的產權,君不見房管局每年開出多少張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房產證,所佔的分額亦有等份與各佔不同比例的份額,是吧?)
14樓:
第三章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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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出的有3道法律邏輯題的證明求標準規範證明。。急急急明天就考試了
3.每個詞項都周延兩次的情況只可能是大小前提均為e命題,這樣就是兩個否定命題為前提,違背了三段論規則4,兩個否定命題退不出結論。由此可證,正確的三段論不可能每個詞項均周延兩次。2.結論否定的三段論中p在結論中周延,要求在前提中周延,因為三段論規則2指出,前提中不周延的項在結論中不得周延,因此p在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