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違法取得的房產證在爭議官司中法院還能作為有效判案依據嗎

2022-04-25 23:50:27 字數 3590 閱讀 3669

1樓:楊澤律師

不能,證據**不合法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根據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證據應具有「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於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徵。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絡,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不按照法定程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2樓:羿印枝鄞丁

明知違法取得的房產證,法院是不會作為有效判案的依據。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持違法取得的房產證作為證據使用,法庭在辨別真偽後不予採納。法院還有可能向房管部門出具司法建議書,建議撤銷違法取得的房產證,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責任。

3樓:頻林

不能,法律表明,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不被侵犯,因為你的房產證是非法取得,並非合法財產,所以不被保護,不能作為依據

違法取得的土地證和房產證法院能認可嗎

4樓:劍擊

違法取得的土地證和房產證法院能認可嗎?我來回答你:

1、該問題屬於物權法範疇;

2、既是違法取得的土地和房屋產權證,法院當然不認可;

3、依法,違法取得需舉證如何違法取得,不能只憑說說,而是要證據;

5樓:包順

不能承認

並且要收回土司正和房產證

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會以同一事實的另一判決結果作為判案依據嗎?

6樓:2b你在哪闖天涯

會以其他類似案件作參考,畢竟有要公平平等,同案同判,但不可能直接引用判決結果,而是類似的說理和法律依據

7樓:正商觀察者

法院在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不會以其他案件作為標準。應該根據案件本回身的性質答

,依法,依規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違法獲得的證據有效嗎

8樓:達州律師劉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9樓:楊志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麻煩稍等一下。

所謂的證據,是指凡是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的依據,如果人證,物證等。就該問題而言,只要該「證明」能夠事實,那麼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提問借用法律顧問的身份,去獲取真實的證據,這樣取得的證據能夠被採納麼?

回答單純法律顧問的話,普通的是有可能的,如果是要法院批准律師申請才能獲得的證據通過偽裝獲得就不行

更多2條

10樓:商標註冊

違法獲得的證據不會被法庭採納,所以屬於無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誰取得的,,

警察有時候就違法取證,那不也有效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違法取得的,那當然無效了!

打官司期間,因為房產發生糾紛,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把爭議房又賣給第三方屬於什麼違法行為,對應什麼法律 10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知道沒有房產證的房子 一半不允許買賣(沒證的房子交易 沒有給國家繳稅 所以交易過程不合法) 您所說的有效合同是怎麼來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權益屬於誰,是看房產證登記人姓名。

這房子登記人是甲方,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前,住房產權是屬於他所有,和乙方無關,甲方可以自由處置住房,買賣過戶他人。

乙方在起訴甲方時候,對於有爭議的該房產,在起訴產權之爭時候,是否辦理了對該住房產權的保全和申請凍結。

如果沒有申請,甲方隨時可以賣掉住房,不違法!!

如果乙方申請凍結了房產,甲方私自賣掉(基本是不可能的),屬於違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拿出你們以前的買賣合同,起訴他買賣合同糾紛

生效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的事實和「本院認為」的內容,可以做為令一場訴訟的證據嗎??

16樓:野球場大表哥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

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7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

在證據的效力中,公證過的和法院的判決裁定確認的效力最高.

你可以大膽採用,被法官認定採納的機率是99.99%(除非對方有確鑿相反的證據).

18樓:真命天狼星

你直接將生效判決書作為證據提交給另一場官司的法官好了。至於法院是否採納,是由法官做判斷的,但作為證據提交法庭是你的權利,法官不會拒絕你提交的。

19樓:保利威律師

可以,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其他案件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很高的。

20樓:崔之桃

不可以,請注意,是「本院認為」,而不是本院「判決如下」

21樓:老楊法律工作室

不能,要看是什麼樣的事實,特別是「本院認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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