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票據出票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票據無效。」這句話對嗎,為什麼

2022-05-04 20:25:18 字數 3122 閱讀 1425

1樓:華牛有指點

這句話是對的。依據《票據法》第33條、第48條,票據出票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票據無效,而對票據背書轉讓以及匯票保證附條件沒有相關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不得背書轉讓」就是出票人為了限制票據的流通,而採取的一種手段。

即票據到背書人這裡為止,不能再繼續背書轉讓權利

所謂出票,又稱票據的簽發或票據的發行。指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籤章、記載以作成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從而創設票據上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票據行為。簽發票據的人,稱為出票人;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據的相對人,為第一持票人。

從形式上看,出票行為由做成票據和交付票據兩個行為構成。做成票據是指出票人以創設匯票上的權利義務為目的,以法定的格式記載一定的事項並簽名或蓋章。由於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出票人只需以格式填寫即可。

交付票據是指出票人將已製作完成的匯票以本意交給匯票上指定的收款人佔有,如交付並非出於出票人的本意,而是受到脅迫、欺詐或偷盜等行為而被迫將匯票交於票據上指定的收款人,則不構成《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交付。在票據做成之後尚未發行或交付前,如因被盜或遺失而進入流通領域,則視持票人是否善意取得票據而決定出票人是否承擔票據責任。如持票人善意取得則出票人應承擔票據責任,惡意取得則出票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出票本質上表現為一種無條件的支付委託,即出票人委託匯票所載付款人,向匯票所載的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通過出票,匯票上載明的收款人取得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權利,而付款人則基於出票人的委託獲得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利。此時尚不形成付款人的絕對付款義務,只有經過承兌,付款人的絕對付款義務才最終形成。

出票作為最初始的票據行為,是背書、承兌和保證等其他票據行為得以有效的基礎。出票是創設票據的行為,在出票以前,匯票是不存在的。只有在出票行為做出之後,才產生票據權利,其後一系列票據行為才得以在匯票上進行。

從這個意義上說,一般將出票行為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把基於出票行為而後續進行的其他票據行為稱為附屬票據行為。如果出票行為無效,則其後的附屬票據行為也無效。

2樓:幸福千羽夢

各位「票據出票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票據無效。」——這句話對依據《票據法》第33條、第48條,票據出票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票據無效,而對票據背書轉讓以及匯票保證附條件沒有相關規定.

----------------------------------------

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堅持追求真理真知

背書附條件並不會導致票據失效,僅僅是所附條件不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那麼為什麼背書不得附條件。 20

3樓:會計學堂

票據法中限制背書的法律效力

背書轉讓的限制情形。在背書中進行特別內容的記載,對背書轉讓加以一定的限制,就構成限制背書。限制背書實際上是對背書人擔保責任或被背書人權利加以限制的背書,主要有:

1.出票人的限制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這時,如果持票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

這並不意味著該匯票絕對不能再轉讓,而只是表明該票據不能再依票據法規定的背書方式進行轉讓,也不再可能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這時的轉讓只是一般指名債權的轉讓,其效力與背書轉讓的效力有很大不同:(1)受讓人雖然取得轉讓人所有的票據上的權利,但無論受讓人的善意與否,均不承認對人抗辯的切斷。

(2)受讓人即使經交付而取得票據,也並不承認其當然的票據權利人資格,所以,無論其善意與否,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只有在受讓人持有票據,又無對抗事由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權利。(3)票據轉讓後,轉讓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出票人記載禁止背書的意義,在於排除背書轉讓的效力,保持對受讓人的抗辯權,並防止在受到追索時增加更多的償還金額。

2.背書人的限制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4條的規定,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人記載的限制背書與出票人的限制背書都有避免對人抗辯切斷、防止償還金額增大的作用。

不同之處在於,背書人的限制背書並不導致票據指示**性的喪失,票據仍可背書轉讓,只是記載該限制背書的背書人將自己的擔保責任限制在對其直接後手一個人上,對此後的後手受讓人,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對於持票人來說,背書人限制背書以外的各個背書,仍為普通背書,具有普通背書的一切效力。

3.回頭背書及其效力。回頭背書是指以先前已經在票據上簽名的出票人、背書人等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回頭背書具有一般背書的效力,並不因被背書人是先前的票據債務人而使該票據權利歸於消滅,只是在權利擔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被背書人是出票人的,由於他是最終的追索義務人,事實上是不能行使追索權的,只有在匯票已經承兌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承兌人行使追索權;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先前的背書人的,這時,他既是票據的債務人,又是票據的權利人,他要對其後手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也就不能向他們行使追索權。

4.附條件背書及其效力。我國票據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附條件和付款附條件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付款附條件的,票據無效,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票據主張任何票據權利;背書附條件的,票據依然有效,背書也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條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5.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及其效力。分別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不同的被背書人的背書,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進行轉讓的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所以,分別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無效,票據權利不發生轉移。

6.期後背書及其效力。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時所為的背書。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6條的規定,期後背書應當屬於無效背書,不能發生一般背書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的效力。

但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仍需承擔票據責任。

是否為期後背書的判斷標準是票據上記載的背書日期,對該背書日期是否確實為實際的背書日期,持票人不負舉證責任。當票據上未記載背書日期時,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推定是在期限內所為。

7.委託收款背書及其效力。委託收款背書是指以委託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而進行的背書。委託收款背書不是實質上的票據權利轉讓,而是以背書形式進行的委託。

背書人是委託人,被背書人是受託人。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後,應將所得金額歸於背書人。委託收款背書的背書人在進行背書時,必須記載「委託收款」字樣。

票據背書不連續會有什麼後果,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是否有效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 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 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背書人沒有簽章 未書被背書人名稱 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

如何能讓餐廳的收款機出票不子

可以.不過,需要在軟體中進行設定.看來,你沒有高階許可權.稍有些功能的軟體都會記錄相關軟體的任何操作.請您您用的是什麼餐廳收銀軟體?印表機介面是什麼型別的,有沒有改動介面連線方式,印表機缺紙嗎?什麼型別的印表機,票據的還是小票印表機,可以打自檢頁,關閉印表機,按住出紙鍵,然後開啟電源即可列印測試頁!...

根據票據法,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持有的哪些票據拒絕付款

據 支付結算辦法 規定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一 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 二 以欺詐 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三 對明知有欺詐 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四 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