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官說沒有法律規定法醫必須出庭,這種說法對嗎

2022-05-09 21:28:44 字數 3700 閱讀 1928

1樓:蟾蜍的夢

1、法官的做法是正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現在看來,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沒有必要出庭,所以未予通知!

2、你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一方面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如果法院認為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可以重新鑑定;一方面,你可以在判決後提出上訴!對於這兩個方面的權利,我的建議是:你把病例和鑑定意見拿上,自行找一名信得過且有經驗的法醫或醫生看一下再做出上述選擇!

因為法醫鑑定時不僅要看病例,還是查體的,之後要根據具體的鑑定標準進行鑑定,如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汙水縱橫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法醫沒有出庭的義務。

二審時我有新的證人要出庭,可是法官說「一審時已經有證人出庭了,二審不需要證人再出庭」法官做的對嗎?

3樓:

以舊的事實只不過多了一個證人再次證明,就不會再允許出庭了。

4樓:深圳商務律師

二審只會審理新證據,一審時可以提供而未提供的證據,不能認定為新證據。證人證言如果在一審時就可以申請出庭作證,到二審才申請,法院不會採納。證人證言的效力比較弱,如果證明的內容一樣,在二審增加也不會影響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

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5樓:因故鄉而註冊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案,二審中除非滿足「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這些法定條件,二審是不允許雙方再提交新證據的。

但實踐中有些法官人允許提交新證據而不詳細審查是否為新證據。

象你的說法,如果是一審已出庭的證人,或證明內容一樣的證人就沒必要再次出庭。如果是新證人意圖證明新事實,那你就應當報告法官,然後經法官決定是否批准。

證人不到庭,證人書面證言能做證據嗎?

6樓:大超love雪子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若非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特殊情形,證人不到庭,證言不能作為證據採納。

刑事訴訟活動中,證人不到庭,其證言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質證並經查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邢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種類

1、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2、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3、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4、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

5、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6、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7樓:牧朵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根據法律規定允許瞭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證言的權利。但證人一旦選擇提供證言,則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因為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當事人就無法對其進行質詢,不易判斷證言的真實性。

如果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的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詞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這裡所指的視聽資料應當是證人作證的音像資料。

所謂「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2)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3)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5)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因此,丙不能出庭作證須符合上述情形即可。

參考

8樓:暨運凱

民訴中法官這麼做是合法的,證人不出庭作證提供的書面證言不作為定案依據。刑訴中不出庭時的庭前證言有可能採納

9樓:遠端法律諮詢

《民訴法》第七十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表明向法院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是法律所允許的。

《民訴法》第七十條關於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證言的規定,實際上存在兩個前提:一是提交書面證言須事先經法院許可,而不是事後追認;二是由證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而不是假當事人之手提交。這兩個前提在程式上保證了人民法院與證人的直接接觸,以便驗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要求,以保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當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怎麼辦?

1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11樓:榆中興隆山莊

可以參考卷宗中類似的案件處理方式進行處理。這類似於英美法系(柔性法系)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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