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辭退了我,這種能拿到賠償嗎,我已經簽了離職審批表了,賠償是多少

2022-06-07 14:05:14 字數 5854 閱讀 7040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所以,勞動合同期滿,本身就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只要不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有權不再續簽,並非是辭退你。

由於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公司,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況,應向你支付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即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

你錢了離職審批表,不影響你依法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若因此產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者無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則勞動合同終止,根據終止的原因決定能否享受經濟補償。如果是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況下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除此之外,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支付的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4樓:職

首先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完全不同卻有聯絡的兩個定義。

。合同期滿沒有賠償金,你籤不籤離職表都沒關係!合同約定截止就是完事了!正常工資,沒有賠償金一說。

但是有經濟補償金一說,不過需要在職一年以上才有,一年給一個月,不足一年滿6個月算一年,6個月以內算半個月(工資),如果沒記錯是需要實際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這點諮詢律師或者勞動局問下確切標準劃分,我記得不太清楚了)

補償金公司一般不給,你得要!也見過主動給的公司!不差錢的公司會給。

請攜帶身份證,企業執照資訊調檔,相關證據及其影印件到當地區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合同,離職證明)工資條)

來自職q使用者:honest劉

5樓:易劍捜魂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按半年算,分別支付一個月半個月工資做為經濟補償。勞動者不須籤離職申請。你要是簽了離職申請就證明是你不與單位續簽合同,經濟補償單位也就無須支付了。

6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至於是不是需要經濟補償,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7樓:星星之狐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工作6個月以下,補償半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及以上,補償一個月工資,最高補償是12個月工資。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就反映到就業局解決。

8樓:以諾天空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而企業不願意續訂的情況,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未規定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而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則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因此,工作時間跨越2023年1月1日的被辭退員工,其補償金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之前的可以不考慮。

9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公司辭退 讓我簽了解除勞動合同 我還能拿到賠償金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被開除是不能拿到補償金的;

如果是因為公司想要裁員而開除員工,是最少可以拿到一個月的補償金的!

11樓:王元頁

看解除合同理由

主動辭職,或者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沒補償金

其他理由解除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看單位給的理由,符合你實際情況再籤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要辭退我,不讓我去上班,可是我簽了離職申請單,還會不會有賠償

12樓:微風

公司要辭退勞動者,不讓勞動者去上班,勞動者簽了離職申請單,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為由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者能證明屬於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非本人的意思簽了離職申請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3樓:蓋普希金

主動辭職不會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辭退我,我能找他們要補償嗎?

14樓:皮蛋粯子粥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仍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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