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負責什麼,屬於單位負責人的有哪些?

2022-06-07 23:00:19 字數 3810 閱讀 4728

1樓:曉秋槓槓

嚴格地說,單位負責人就是單位領導,單位負責人分為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兩類,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的一切工作負總責。單位負責人,可以是副職,副職領導分管的工作,要根據組織的決定或主要領導的決定來確定。

2樓:人間不值得但你值得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等;

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3樓:小梨談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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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親☺️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屬於單位負責人的有哪些?

4樓:歲月靜守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國有企業經理和 獨資企業投資人都屬於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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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單位負責人的有哪些

5樓:船帆煇

企業主要負責人一般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或董事長)、總經理等。

【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6樓:歲月靜守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國有企業經理和 獨資企業投資人都屬於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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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單位負責人的有哪些,詳細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並不是指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等。

「負責人」與「責任人」的區別是什麼?

8樓:冰冰大柚子

「負責人」與「責任人」主要有權力、單位職務、工作內容的區別:

1、兩者權力的不同,負責人是指在規定的一定範圍內,該人既有管理權,同時又要承擔責任。而責任人沒有管理權,只承擔責任。

2、兩者在工作單位職務的不同, 一般來說負責人應該是領導者,而責任人則是工作人員。

3、兩者所負責的工作內容不同,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而責任人一般是指不利後果的承擔者。

9樓:匿名使用者

1、二者所擁有的權力不同:負責人是指在規定的一定範圍內,該人既有管理權,同時又要承擔責任。而責任人沒有管理權,只承擔責任。

2、二者在工作單位的地位不同: 一般來說負責人應該是領導者,而責任人則是工作人員。

3、二者所負責的工作不同: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而責任人一般是指不利後果的承擔者

10樓:寂寞的美夜

負責人與責任人的區別是權利與責任的區別, 負責人是指在規定的一範圍內,該人既有管理權利,同時又要承擔責任。而責任人沒有管理許可權,只有責任。 一般來說負責人應該領導者,而責任人則是工作人員。

負責人是指擔負責任的人,一般指負責某項事務的人。一般是指日常工作的管理者,比如業務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等,其職責根據崗位設定而不同。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這是對單位負責人含義的界定。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責任人一般是指不利後果的承擔者,具體責任大小要看企業的性質,如合夥、****、股份公司、個體工商戶等在出問題後其責任的承擔是不同的。

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什麼?

11樓:清楓棿桊垝

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也包括會計事務負責。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於以往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實際上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如果一個單位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報表是會計人員編的,我不懂會計,我不負責」等理由推脫;會計人員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認為「是領導讓我這樣編報表的,為何讓我承擔責任?

」由此,說明原會計責任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切實際。

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於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從公開**的造假帳、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太熟悉,但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節」,以及調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所以,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脫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從國外有關公司、會計立法情況看,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也都規定由公司管理當局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於規範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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