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鄧顯峰律師
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只要符合申請條例可以同時申請。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兩者並不矛盾,可是申請先於執行的條件非常特殊,只有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當事人之間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即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負有義務是明確的。先予執行是預先實現權利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之間誰享有權利誰承擔義務不明確,也就無所謂預先實現權利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實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能夠判斷出誰是權利人以及權利人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就被申請人承擔的義務的性質而言,通常是屬於給付、返還或賠償義務的性質。
第二,申請人有實現權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請人不預先實現有關的權利,則其生活或生產就會遇到極大的困難,比如追索撫養、贍養、撫卹、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生產生活急需的情況。
第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案件的訴訟請求屬於給付之訴。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採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一般來講,法院對先於執行的審查和裁定都非常嚴格,申請人經濟條件都比較困難,而財產保全是要提供一定的現金或實物(房產,車輛等)作為擔保的,能提供相當價值的擔保說明經濟狀況還可以,法院不一定會裁定準予先於執行,如果法院都准予的話,那肯定最好不過了,從訴訟程式上來講,兩者可以同時申請的。
3樓:羅長江律師
適用情形以及法定條件不同,符合條件可以同時申請。
獲得財產保全後的財產,可以再申請先於執行嗎?
4樓:20載陳年之陳律師
1、財產保全與申請先於執行無直接關係;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3、是否能先於執行,看你條件是否符合上述情況了。
5樓:姚鬆峰律師
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最好請專業律師解決
訴訟時申請財產保全執行時能否優先受償?
6樓:別山蘭
劉某、李某先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劉某先向法院起訴,案件先行處理,但是方某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李某的案件還在訴訟階段,但是李某起訴時申請對方某的車輛進行了訴訟保全。待李某的案件也進入執行階段時,雙方均要求對方某的工資進行扣劃,同時李某提出因其在訴訟階段申請了財產保全,所以享有優先受償權。
【分歧】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某在訴訟階段申請對方某車輛進行了財產保全,其在執行階段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此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在訴訟階段已對該筆工資收入進行了保全,理應優先受償。我國《民訴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民訴法》第九十四條又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設立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債權人利益之目的,或者說,實現法院裁判目的,從這點上來看,訴訟保全措施具有先佔性、固定性。
從財產保全與留置權、質權、抵押權的「同一控制性」來看,採取財產保全的當事人的優先受償權請求也應予支援。
第二種觀點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規定來分配該筆執行款。申請財產保全不等於取得優先受償權,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可見,財產保全的目的只是為了防止財產的流失,避免執行落空,法律並沒有賦予財產保全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財產保全並不在優先受償權範圍之列,優先受償權的立法目的是對特定債權的特別保護,顯然,財產保全與是否能夠優先受償無關。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李某要求優先受償的理由是,其在訴訟程式中申請了訴訟財產保全而要求享有優先受償。優先權是一項法定權利,指特定債權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在我國對優先受償權問題法律有其明確的規定,如《擔保法》中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優先權;《民法通則》規定的房屋承租人對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購買優先權;《海商法》確立的船舶優先權制度;《擔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別確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等。
只有以上幾種權利可以優先受償。因此申請訴訟保全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說法並無法律依據。
二、我國法律法規及解釋尚未承認申請人對其依法申請保全的具體財產享有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三、筆者認為訴訟保全制度的設立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惡意轉移,或處分財產導致日後判決難以或無法執行而設立的,其目的是為了日後更好的執行,而並不是將訴訟保全等同於抵押權可以在日後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這樣將會導致先到期的債權人將債務人財產保全,而後到期的債權人即使想保全也無從可保。如果把訴訟保全等同於抵押具有優先受償權,那麼第一個到期的債權人可以完美實現,其他後到期的債權人得不到清償,如果後到期的債權人提起將不動產做了抵押,在執行過程中將產生兩個優先受償權,因此而產生衝突。訴訟保全的費用有明確規定,屬於優先支付的範圍,所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費用是可以得到優先受償,申請訴訟保全的人經濟上沒有損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中李某提出訴訟中申請了財產保全因由優先受償權不成立,李某不能以此為理由而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對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不服應如何處理
7樓:手機使用者
人民法院關bai於財產保全和先予du執行的裁定一zhi經作出,就立即執行。該裁定dao的效力一般迴應維持到生效的答
法律文書執行時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後果是:作為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不得自由處分裁定中所指的財物;作為先予執行的被申請人必須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義務。
《民訴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如果當事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受訴法院申請複議一次。
但是,在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認真審查。人民法院經過複議,認為原裁定正確的,應駁回當事人複議申請,駁回應當使用通知書形式;認為裁定不當的,應以裁定的形式變更或撤消原裁定。
申請財產保全有分先後順序嗎?
8樓:華律網
肯定是有順序的,按照法院做出財產保全裁定書的先後順序確定,在執行(尤其是多起訴訟的執行)中,有非常大的影響,在執行時會各債權人按照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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