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判決無理拒絕探望小孩,能否要求變更監護權

2022-08-10 04:40:20 字數 3765 閱讀 1767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離婚了,另一方的監護權並未喪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

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從以上法律知識中,我們知道,孩子監護權變更是允許的,而且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而且除了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外,如果孩子現有直接監護人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如缺乏撫養能力,虐待孩子、對孩子犯罪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內,孩子繼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單位、居委會,基層組織,民政部門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孩子監護權。

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當然,能在專業婚姻家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訴訟活動,會極大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和提高勝訴可能的。

所以和年齡無關,蒐集證據就可以,然後,你說的應該不是監護權,而是孩子的撫養權。

2樓:楓子

可以當人可以、不負責任

15歲孩子可以去法院提出變更監護權嗎

3樓:郭某某律師

得你想去的那邊要你才行,得那邊起訴

4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不能,其他監護人可以起訴變更。

16歲的孩子可以起訴要求變更監護人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但是你要能證明現在的監護人不盡責

6樓:隨便果珊珊

不太清楚,我也想知道

孩子監護權變更有法律效力嗎

7樓:熱浪人間

只要雙方自願達成一致、或者經法院判決變更子女撫養權,就有法律效力。

但是,請注意一點:如果是雙方協商、自願變更,最好是寫出書面「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這樣可以確保撫養權變更「有據可查」,一旦另一方反悔,「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是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可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

協議離婚:協議書關於女方有隨時探望孩子的權利是否包括可以隨時帶走過夜?能變更探望權協定麼?

8樓:乙小甲

能不能帶走過夜要看雙方怎麼協議的。如果協議上註明不可以過夜就不能帶走過夜。如果沒有註明則可以,但不可以剝奪探望權。

如果一方探望孩子對孩子身心不健康,可以申請暫時中止。如果要變更探望權協調需要跟對方商量,如果協商不了可以走司法程式。

根據《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21.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

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根據以上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物件,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

子女探視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

9樓:諧波治理無功補償

探望和帶走是兩碼事啊,正常情況下,他應該徵得對方的同意,才能帶走孩子的。如果他不遵守協議,在不徵求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隨意帶走孩子,你就可以拒絕他探望孩子啊,反正是他違約在先的,如果他不服,就讓他去法院告你好了。

10樓:相濡以沫

探望是探望,帶走是帶走,探望病人會走的時候帶走病人回去小住嗎?即使會也要徵求病人家屬和院方同意,所以放寬心。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就探視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及時間無法達成具體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可以幫到你!

12樓:千古一輪月

1既然有隨時探望孩子的協議,想帶走孩子過夜是可以商量的,要告知或定期,通過另方同意才行,不可單方行事;

2父母雙方儘可能協商融洽,對孩子有利,不要讓孩子難受,為了孩子健康,可以協商變更;

3如對孩子不利,或協議協商不成,可上訴,通過法律執行。

13樓:浣旴浠擾鈾

這個看情況了,由於沒有看到呢協議,具體也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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