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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目錄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正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就業壓力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援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型別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下 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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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有,網上也很多,不知道你要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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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法內容是什麼?
新勞動法第四十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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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合理的。公司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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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樓:劃破天空的貓
這個是合理的,但是解除合同還得你本人同意,這是《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不是第四十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樓:法律快車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理由正當啊,不過他會給你補償金~ 否則你可以告他。
9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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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法》裡有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應該提前三十天告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的內容有哪些呢?勞動法內容主要包括
勞動法主要是為了保證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其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就業方針政策以及錄用職工的規定,以及勞動報酬制度的合理分配,制定勞務法更能促進經濟的有序發展。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您好,還請稍等一下哦,我這邊幫您查詢一下,會盡快給您答覆,還麻煩您多等我一下。提問。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內容,勞動法的內容大概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 勞動者的copy主要權利和義務 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訂立 變更與解除程式的規定 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 勞動報酬制度 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用人單復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制勞動關係 或者說辭退 開除 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
關於勞動法問題,關於勞動法問題
1.首先需確認 乙是公司還是個人?2.是公司的話那就好辦.先確認是否屬於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情形.如果符合工傷條件,那乙公司是否為甲繳納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如果繳納了,那接下來就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來理賠 如乙未為甲繳納社會保險,則乙要承擔所有費用.3.如果乙是某個人,那甲乙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