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泠映爍山新
勞動仲裁是法院所訴的一個前置程式,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後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到法院,仲裁費用各地規定不一,但肯定會比現在法院的訴訟費高,一般至少要300元以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屬於事實勞動關係,你只要能夠證明在單位工作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夢痴乖乖
有和沒有都可以勞動仲裁,因為簡單的說,仲裁你自己可以寫的申請交到仲裁那裡請求仲裁就可以,在者你只要有人正時你是所在公司或單位員工即可。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沒有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只要有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三、至於勞動仲裁費用,因各地規定不一,你可以到當地仲裁機構去問一下。
關於勞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以你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為標準。
5樓: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法的事情
6樓:王元頁
主動辭職沒補償金
沒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從合同期滿一個月內不續簽合同,第二個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不過已經過了仲裁時效,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協商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但是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是1年,目前你已過時效的。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8樓:喵小採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可以諮詢一下律師方面的或者是看中國勞動合同法這一本書裡面有詳細的介紹。
9樓:畢芙笪庚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但存在用工關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這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2、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的,最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3、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本人工資的300%計發加班費。
10樓:以霞房雀
1、未籤合同,而勞動者又在用人單位上班,就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學生勤工儉學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
11樓:諫桀申屠純
可到工廠所在地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2樓:廉勇安永言
你好,這樣做是不行的,你所在的工廠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有關規定,你完全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尋求幫助解決。而不要採取做違反規定的事。供你參考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14樓:有本事你別死
沒問題的,只要在回家開門之前的路上及上班時間,都是工傷
15樓:十三圓桌騎士
建議你認真的讀一遍勞動法,就107條,沒多少的。
連結如下:網頁連結
希望對你有幫助。
16樓:大美木楠楠呀
按《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所謂依法制定,是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工資分配辦法時,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經過公示。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個人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同工同酬和不低於集體合同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正常勞動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儘快蒐集有利證據,比如證人證言之類的
18樓:睿睿媽媽說天下
你看下是哪方面取得本問題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諮詢365中心的,裡面有專業的法律團隊的
關於勞動法??
20樓:杭州程生
向勞動局投訴拖欠工資、不交社保、違反休息規定的違法行為
21樓:吉林省無窮
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如果不受理,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2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的太牛了 ..勞動法全整上來了。你是不是每完成中大恆基每天任務量被扣了工資了啊 !你業績怎麼樣啊?我也是新來的剛但要10天的試用期.
關於勞動法
23樓:嬄枝獨秀
依照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7條規定: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因此對於你所述的情況,基準工資應當是按照正常八小時制來計算你的一個基本的勞動定額和報酬標準。超過八小時之外的勞動,應當支付加班費,按照不同標準分別是150%、200%以及300%【見勞動法第44條】。
此外我國《工資支付規定》也規定了:「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如果公司未提供任何保險,屬於公司違法社會保險法(當然這個保險僅限於社會保險,不應當包含商業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補繳。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而且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規定,此種情況下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賠償。
如公司拒絕支付,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不同的律師事務所,不同的律師的收費標準不盡相同。如經濟上存在困難,可以找當地的法律援助部門,他們是免費提供法律諮詢的。
關於勞動法問題,關於勞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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