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勞動法的一些問題,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2022-01-08 16:17:18 字數 5520 閱讀 2854

1樓:上海楊律師

1如果下月單位倒閉我會不會拿到補償金?

單位倒閉,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為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至於這幾個月的保險費我可不可以向單位要?

當然可以要,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你的要求如果得不到滿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至於仲裁的證據問題可以在提交仲裁時諮詢,當然也可以請教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肯定的說:第一,能拿到補償金。第二,可以要保險。

但一定要有證據證明你在該單位實際工作時間。

3樓:確實沒有重名

2023年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按照《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於現行法律的疏漏,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跟單位協商,索取保險費,原因是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交納保險,關鍵是有證據確定勞動關係建立日期。

4樓:樸蝶盈琬

一年以上未訂立合同,應認定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基於你的情況,你父親可以請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幾章幾條,你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把詳細情況一說,他們就會幫你搞定。。。

關於新勞動法的幾個問題

6樓:法苑_小刀

1、如果你是合同沒有到期辭職的和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補償範圍見下文法律依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的規定;

2、經濟補償中關於合同年限是從你簽訂勞動合同開始到出現經濟補償的事由時止,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3、關於補償的標準,法律規定是本人的月工資,也就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53.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本人辭職或合同到期本人不續簽,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

8樓:滷水頑石

雙休日是不計發工資的(加班加點除外)。以前如果發的是加班加點工資,現在不加班加點也不發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的。

看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

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20.83天。具體到哪個月應該上幾天班以日曆為準(曆法是國家授權天文臺制定的),反正是8小時/天,40小時/周,超過部分若不能安排補休則要計發加班加點工資。

遇到法定節假日不管是上班還是休息都要照發工資,若上班則需另外支付300%的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加班加點小時數×費率(150%、200%、300%)。

法律依據: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勞部發143號第3條:8小時/天,40小時/周,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即日工資÷8】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9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們公司的具體上班制度是什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若你公司以前星期六上班是屬於非正常上班,即加班範疇,那以前星期六的上班則應按加班費計,取消星期六上班後加班費自然取消。

關於新《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一些問題,如何解決?

10樓:手機使用者

1、離退休人員返聘,可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和他們只需簽訂《協議》; 2、因離退休人員已經享有養老保險,那麼, 只要返聘人員提出不再繳交保險, 並提交相關已經享受養老保險的證明材料, 單位可以不為其辦理保險。

11樓:李建成律師

職工已經到退休年齡,繼續在公司工作,和對方簽訂勞務合同。最好委託勞務派遣公司簽訂,避免以後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關於新勞動法的問題,急!

12樓:抖榔頭

沒有新勞動法,只有勞動合同法,只是對合同有了個明確的說法:

一,試用期:勞動合同一年以下的,不能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不能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不能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試工和試用其性質是一樣的,不能重複約定.

二,工作時間勞動法有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三,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正式工資的80%,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獎金屬於公司盈利分配,法律無強制規定.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權扣壓工資.

四,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後再訂立合同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被解僱可以獲得公司的補償,如自己辭職無補償,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五,福利.用工單位應當自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集體繳納標準以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的具體辦法為準.

賠錢問題。簡單一點就是說工作一年,賠1個月工資,最高賠20個月工資。你媽工作10年。如果你媽要走,那麼他們將無條件的給你媽10個月工資。不然可以勞動仲裁,你媽肯定贏的。

另外只要在這個百貨公司上班,不管籤不籤合同。那麼勞動關係就已經確定。沒有臨時工這個說法的。

叫你媽現在就去找他們籤合同。只要工作滿2年,第三年就必須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他們拒絕籤合同。那麼根據新勞動合同法。他們必須每個月付2倍的工資給你媽。

以上絕對是專業中的專業。我對新勞動法研究非常深啊!

補充:沒有休息天,那肯定違反勞動法啊!去勞動局一告,肯定有休息。但是現在我國很多人喜歡

加班,加班有錢拿。

勞動仲裁的話,他們說你媽不屬於他們管也沒用,勞動委員會的人員才不管你誰管誰呢。反正你媽在這個地方工作。商場總歸要負責的。

就象肯德雞一樣,人員都是通過中介來的,人員屬於中介管。但是如果這裡的員工出了問題什麼。肯德雞肯定也要負責的。這叫連帶責任。

你就放心好了。不管代言幾家廠家。反正商場肯定有責任安排你休息,即使沒休息,也要有雙倍加班費。勞動仲裁肯定贏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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