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一方拋棄家庭出走。未說明原因。近二年回來離婚。另一方可以要青春損失費嗎

2022-09-15 11:50:21 字數 953 閱讀 6841

1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但近年來,隨著這類案件的愈來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這一難題,想給「青春損失費」一個明確的定性。

但關鍵的問題是,青春損失,作價幾何?過高則有欠公平,過低也要說出低的依據,否則法律怎麼能輕易支援。為此,在法律界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爭議不斷。

但主流觀點認為:「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

關於青春損失費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來確定。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樓:斷壁孤鬆

不可以,沒有法律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青春損失費目前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4樓:泠映爍山新

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援所謂的青春損失費

5樓:琉璃優雪

我國法律不支援,青春損失費的,

6樓:風吹褲衩鳥涼快

私下協商,可以這麼說,去法院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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