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開完立案單有效期是幾天,請問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2022-10-02 02:25:14 字數 4911 閱讀 9965

1樓:正商觀察者

既然法院已經立案,那麼當事人只需要耐心等待法院的通知即可,這裡提到的”立案單“是不存在有效期限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開完立案單,你就等法院的**通知書,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下面就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請問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3樓:先生軒

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下達之後的執行期限法律並無規定,一般是需要執行到裁定上的財產即可執行終結。

拓展資料:

根據《規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  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範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  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  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4樓:正商觀察者

安全生產案件的處罰,一般是根據事故隱患的情形來決定具體時間的,普通隱患且能夠立即排除的,應該立即排除。如果需要停業整頓的,一般不許超過六個月。

同時,如果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應該在15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拓展回答: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

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裝置、器材,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在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能夠修理、更換的,責令予以修理、更換;不能修理、更換的,不準使用;

(二)依法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現場處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經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裝置、設施、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進行隱患排除治理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覆是否准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複查意見書,由被複查單位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複查人員簽名後存檔。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或者依法提出聽證要求,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5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對此,行政處罰法沒有明文規定。

但在各個部門法或者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一般都會有相應的規定。

從衛生行政看:

從受理到立案是7個工作日內

從立案到做出處罰決定是3個月

但處罰決定作出後,當事人仍有提起訴訟權利或申請複議的權利,期限最長是60天。

如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仍需要一段時間,最長3個月所以從立案到結案法定期限不一致,最長可以達到8個月之久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7樓:谷初仵昊然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裁定下達之後的執行期限法律並無規定,一般是需要執行到裁定上的財產即可執行終結。

行政訴訟再審立案的期限是多久

8樓:高輝律師

人民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時應當及時立案,並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傳送受理通知書,並在自再審申請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法院院長批准。

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並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傳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傳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並沒有直接規定立案需要多長時間。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二年內申請再審。行政案件也是兩審終審制的,就在一般的情況下對案件做出二審判決之後,這就是終審判決了。行政訴訟提起如果法院作出判決,但是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確實存在著程式或者是內容上面的錯誤,那麼就可以提起再審。

再審符合條件的,一般情況下五個工作日內就可以直接立案。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五、 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六、 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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