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第二十七罰款標準

2022-10-14 03:10:14 字數 5863 閱讀 8616

1樓:江山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2樓:七情保溫杯

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7條怎麼罰

3樓:嘆笑一世傾城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

4樓:du知道君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違反城市道路第27條第2項怎樣處罰

5樓:

您好!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謝謝閱讀!

佔道經營處罰的依據是?經額多少?

6樓:先生軒

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二條,處罰金額:兩萬元以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佔道經營,**處罰對策:

首先,其行為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其次,違章佔道經營問題由來已久,但一直沒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徹底解決。針對佔道經營存在的原因,可以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一是對市民進行廣泛宣傳教育,讓市民瞭解佔道經營的危害,不貪小便宜,自覺抵制佔道經營行為,使佔道經營失去市場,無法生存。

二是樹立執法威信,執法隊伍要對佔道經營做到「出現一攤罰沒一攤」,不心慈手軟,不搞「一陣風」,使違章佔道經營者聞風喪膽、銷聲匿跡。

三是加強區、街及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在加大執法力度的過程中,應積極與工商、交通、環保、公安等部門進行聯絡,建立大城管工作模式,開展綜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落實定人、定崗、定時、定標準的「四定」制度,實行全方位、全天侯、錯時無縫隙管理。

五是是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在疏導上做好市場疏導、弱勢群體疏導、外來人員疏導,規劃固定場所供流動攤販經營。同時,堅決取締屢教不改的違法違規佔道經營行為,做到疏堵結合。

7樓:我是小度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二條有規定,最高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8樓:漲法律知識

擺攤佔道經營處罰標準

9樓:王孟達

城管執法對遊商佔道經營者需處罰多少錢 需開哪些票據

10樓:

在道路上買水果處罰多少

11樓:找法網

佔道經營的,會由相關的行政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責令限期改正,或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釐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佔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佔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佔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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