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我的情況應該得到補償嗎

2022-11-18 14:35:11 字數 5004 閱讀 3109

1樓:無刺仙人掌

3全部補償是肯定的。公司沒有及時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若你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九、四十條的情形,公司無故單方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和不給你繳納社保,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這種做法是違法的,你可以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同時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其違法行為。你在公司工作了三個月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就得支付你雙倍的月工資。

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你約定試用期,那你就要求公司出具合同期限,若公司說你還在試用期,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是不能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若公司說你這三個月是試用期,看看你的工資是不是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你有權要求公司給你補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首先一點可以明確,公司不與你簽署勞動合同、不為你繳納社保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對於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你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檢舉,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勝訴無疑。

第二點: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期限無法確定,進而試用期的時間也無法確定。勞動合同法有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樣的話,如果公司主張3個月的試用期,那必須跟你籤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否則就不算是試用期解除。

那樣的話,超出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很明確的限制條件的,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0條。

綜上,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署合同,否則就需向你支付2倍工資。同時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這是你的權利,如果公司不同意,將面臨行政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該自正式用工日起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你並沒有與該公司在工資上發生爭議,所以即使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什麼損失。

再者,試用期間,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天通知你辭職。另外: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但是,公司沒有幫你交社保也不一定說會得到什麼賠償!

我被評為工傷傷殘10級,我應該得到多少賠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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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單位未交任何保險,我應該得到那些賠償

個人認為 你正在履行合同期間。單位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的情形下發生爭議,則需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賠償標準是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且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入職之日起。另一方面,你陳述每年一簽合同,也有侵權嫌疑,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勞動者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法定的義務是單位應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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