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應否追加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

2022-12-10 00:55:12 字數 1493 閱讀 9379

1樓:京城嶽蒙德律師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應追加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如需承擔保證責任,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必須以其財產承擔責任。如果在訴訟中不追加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則在執行階段因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而需裁定增加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保證合同有效的,企業分支機構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企業法人對該分支機構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保證合同無效的,企業分支機構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企業法人對該分支機構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樓:suiyuan律師

分支機構作為保證人的,應追加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如需承擔保證責任,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必須以其財產承擔責任。

保證合同有效的,企業分支機構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企業法人對該分支機構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保證合同無效的,企業分支機構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企業法人對該分支機構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分支機構如果可以獨立承擔保證人資格的,那麼不需要追加企業法人作為被告,當然,如果分支機構沒錢負擔的話,由其法人承擔。如果不能獨立作為擔保人的,那麼追加企業法人。

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責任,有效的話,一般屬於連帶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的,該擔保合同無效。

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因違約被訴,責任如何承擔?

5樓:合同專家楊洋

答覆如下;

一、分公司是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但又不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

二、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分公司可以在工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當然也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三、若分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也可先以該財產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四、一般情況下,在起訴分公司的糾紛中,總公司基本上也會被列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為共同被告。

五、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未經授權,私自籤合同。誰籤誰負責。 但是總公司可承擔連帶責任,因監管不力。

7樓:匿名使用者

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共同承擔。

縱橫法律網-浙江一墨律師事務所-邴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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