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繼承

2023-01-19 06:55:02 字數 638 閱讀 1892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來看,承租人對該房屋的使用權系租賃取得而非購買取得,因此,該房屋不能作為承租人的遺產(不是承租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不產生對房屋所有權的繼承問題,而只是繼續承租的問題,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公房租賃的情況中。

其次,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其他同住人是否能夠繼續承租?答案是肯定的。依據是: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承租方外遷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房管部門變更公房承租人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按照房管部門的工作實踐和法院的審判實踐,只有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並且戶籍在承租的公房處的家庭成員才可以申請變更公房承租。

在你談的情況中,承租人的兒子是同住人,即也在此公房居住,時間長達20多年,戶籍應當也在此處,因此,兒子應當是有權繼續承租的。而其姐姐僅僅依據其法定繼承人的身份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因此,她的主張將不會得到法律支援。

2樓:吹米多

租房的沒有什麼繼承的概念,應為房屋所有人不是其本人,而是房東的,怎麼可以繼承哪?繼承是指房屋所有人即房產證上的人所有的房屋。

房屋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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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房屋繼承的問題

1.公證處這麼做合理。因為你父親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你和你媽媽還有你奶奶屬於你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你父親去世後,屬於你爸爸的那一部分 如果是屬於你爸爸和你媽媽的共同財產,那麼你爸爸的份額是一半,如果是你爸爸的個人財產,你爸爸的遺產是整個房產 你奶奶佔了1 3.而你奶...

關於房屋產權繼承問題,關於農村房屋產權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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