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有什麼不同?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情況下有賠償

2023-07-08 22:03:08 字數 2564 閱讀 9973

1樓:佼浩然

一、勞動合同不續簽分類。

1、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

2、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3、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

二、補償金規定。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律師任永順

合同到期n加1的賠償,是屬於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後,未提前一個月時間通知勞動者而解除合同的,這時不僅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合同到期,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則按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標準:若未提前通知,則按n1的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涉及合同到期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賠償,是基於實際的經濟補償金情況而定的,對於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顯然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涉及到勞動者因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工作紀律被辭退是不需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版: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權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不續簽什麼情況下有賠償

3樓:肖紅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二、合同到期不籤等於辭職嗎。

1、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準備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到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去上班。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不是勞動者自動辭職。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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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在沒有續簽的情況下,合同終止。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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