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我想把2000塊錢見面禮主動去他家還給他父母這樣對嗎?

2023-09-15 20:59:08 字數 5674 閱讀 5093

1樓:帳號已登出

分手之後,這個見面禮肯定要還給對方的家庭呢,這是乙個禮節的問題,因為這個錢本來就是說你們兩個人談朋友了,給你們兩個人以後做結婚可準備的,他的現在你不想談了,跟他分手了,所以這個錢必須得還給男方,同時也說明你這個人的素質非常的高,也非常的禮貌。

2樓:一若楓一

既然分手,歸還見面禮都是應該的。

不論金額多少,你能這樣考慮並這樣做是值得稱讚的。

主動去還給他父母,我認為是可行的。

但前提是要保護好自己,不要讓自己受到傷害。

3樓:化鴻暉

這樣也合適。既然分手了,分的越清楚越好,省的還有牽掛。而且分手了,對老人都是乙個不好的事情,還了見面禮,起碼老人從經濟上,有一點點安慰。同時也很好的傳達了你的人品。

4樓:被黑文創中心

這樣何止是對啊,題主你這樣做簡直是可貴。

按理說還不還無所謂的。

題主你能有這種行為的話,我只想祝題主健康幸福快樂一輩子。

5樓:彌騫北

分手後把兩千塊錢見面禮還給他父母挺好的說明你是個慬事的姑娘只是和他沒有蟓份吧你這樣做是對的。

6樓:漢武大帝二世

非常對,既然不跟人家處物件了,那麼跟他的一切都劃開界限,尤其錢這方面,最好還清,免得以後藕斷絲連,讓人家不舒服。

7樓:網友

由於當初並不是他父母當麵給你的見面禮,你和物件分開以後想要退還的話,直接還給對方就可以,沒有必要主動去他家還給他父母的。

8樓:網友

沒有什麼的,因為對你們之間來說只是對方贈送你的乙個禮物,因為在這時候對方也是出於對你們之間感情的乙個維護,所以說對於這個來說完全沒有必要,既然分手了趕緊離開就可以了。

9樓:憶

分手後,你想把見面禮還給他父母這個也可以,不過他父母收不收就另說了,不過應該還的。

10樓:左壽青

分手後想把2000塊錢見面禮朱總去找他的父母還給他,我覺得這樣有一點不太好,你要想還的話,你就去找他的本人還給他會比較好一點。

11樓:茜草

這是非常正確的,說明你是乙個有原則,並且正直的人,這麼淳樸善良的人,也會贏得更好的人去愛你。

12樓:網友

你們分手了,你這麼做是對的,說明你這個人還是乙個辦事能力挺好的乙個人。

13樓:網友

分手以後,如果想把2000塊錢的見面禮主動給你,家裡面還給你父母親也是可以的,他願意的。

14樓:網友

居然分手了,我覺得把這錢就還給他吧嗯,又不是他父母給你的,所以就直接還給他就行了,斬斷過往。

15樓:眠眠要努力

這個看你個人,我覺得就算留著也沒什麼問題,畢竟面見了,但是如果覺得面子上過不去也可以還回去。

16樓:平凡的日常

既然已經分手了,沒有必要這樣子,你直接發紅包給他,就好了沒必要見他父母。

17樓:礦泉水的qq名

分手了,把見面禮主動去還給對方的父母,這樣的做法是很好的,值得表揚。

18樓:品茗尋道

我個人覺得沒有必要當面給他,你直接郵寄給他或者是給他轉賬就完事了。

19樓:網友

這樣很對也很好這說明你是個誠實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不要。

20樓:專業報考陳學長

不對的,你可以轉給你男朋友,但是沒必要親自去給他父母的。

21樓:伍浩言

你可以直接還給他自己就可以了,不用還給他父母。

22樓:葉簡之

可以還,但沒必要當面,直接轉賬就好了。

23樓:紅豆愛情

可以啊。你真是個好女孩。

很不錯。

24樓:網友

這個看你怎麼方便為好。

25樓:網友

幹嘛要當面還給他父母。

是怕他們不知道你們分手的事嗎。

26樓:我家有倆醜小鴨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沒人啊?有沒人的話可以交給媒人,沒有媒人的話可以給你男朋友讓他交給他的父母?

和男朋友分手了,他媽媽給我的見面禮錢需要還嗎?

27樓:

摘要。親,您好,在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禮品是出於自願,一般是不予退還的。當見面禮變為彩禮的性質時,在這種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是應當予以返還的。

和男朋友分手了,他媽媽給我的見面禮錢需要還嗎?

親,您好,在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禮品是出於自願,一般是不予退還的。當見面禮變為彩禮的性質時,在這種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是應當予以返還的。

親,但如果父母是基於結婚而贈與給一方當事人見面禮,那麼在雙方分手後,受贈人則應當將退還給贈與人的,因為這可以看成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就是雙方登記結婚,那麼一旦雙方分手,其贈與條件沒成就,所以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見面禮的。

他平常給我發的紅包要不要還。

親,男女之間屬於戀愛的關係,男方給女方發的紅包以及轉賬的數字及附言如果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侶間相互愛慕、贈與的含義,且並無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不符合一般民間借貸特徵,所以應認定為贈與,該筆款項女方是不用返還的。

我現在沒有那麼多錢還他。

親,這種紅包按法律規定來說是不需要進行返還的。您可以根據您的實際情況決定返還不返還。

我不喜歡他了 他媽媽給的8800

人呢。親,既然不喜歡他了,你們之間結束了,兩者之間這些金錢的來往最好能還清就還清,這樣我們心裡也不會總覺得虧欠對方。

他媽媽給我買衣服的錢 還有相親物件 給我發紅包520或者1000要不要還。

親,既然想要斷乾淨,所有的金錢往來都還清比較好,您的心裡也會好受一些。

現在沒有那麼多錢怎麼辦呢。

親,您也可以暫時換對方一部分,但這樣後來還需要再和對方交談,想來您也不想再和對方交流;或者您先借些錢將這些補上。

和男朋友分手了,他媽媽給我的見面禮錢需要還嗎?

28樓:

摘要。親您好很榮幸為您解答哦!<>

和男朋友分手了,他媽媽給我的見面禮錢不需要還的親,如果男方這邊一定要你還得話你就可以還給他們家,如果男方那邊沒有要求退還的話你都是可以不用主動歸還,畢竟見面禮的錢也不多就算了唄。

和男朋友分手了,他媽媽給我的見面禮錢需要還嗎?

親您好很榮幸為您解答哦!<>

和男朋友分手了,他媽媽給我的見面禮錢不需要還的親,如果男方這邊一定要你還得話你就可以還給他們家,如果男方那邊沒有要求退還的話你都是可以不用主動歸還,畢竟見面禮的錢也不多就算了唄。

這個錢不多都是不用歸還的。

每次五六百。

有十次左右。

每次見面都給錢,那男方家長還是比較可以,如果你覺得心裡過意不去可以歸還他們的親。

談戀愛的時候錢正常都是不需要計較,因為你也會給他們家買東西的。

我覺得他家虧欠我。

我不想還。既然你都說了他虧欠你那就不還。

你們分手是男方那邊原因嗎親。

兩邊都有,是我提的分手,每次去他家都著做農活,還騙我過去介紹工作給我,結果沒介紹成,還讓我丟了工作,還浪費了時間,又是異地戀,後面想清楚了就提分手了,回到自己家鄉。

親你們之前網戀嗎。

那是有點不值得的,聽你這樣說確實有點虧,錢不用還他們,他們正常來說還要補償你的損失。

我們是學校認識的,他是我學長,後來他畢業了,再後來出社會,接著後面就慢慢分手了。

你們是校友那怎麼沒有一起去大城市發展,去他們老家發展,老家是有好的事業單位選擇嗎親。

不過談了這麼久如果是因為工作沒有落實分手有點可惜的親。

和男朋友分手了,他媽媽給我的見面禮錢需要還嗎?

29樓:小餛飩

還把。分了就乾乾淨淨的,不欠人家最好,而且是他媽媽給的。

30樓:網友

不需要,那是禮貌性的饋贈。

31樓:

訂婚沒有?如果有的話。按照法律是要還的。如果沒有。那就看你吃沒吃虧了。

32樓:abh郭楠

還了好。心裡落個乾淨。

33樓:網友

要看你自己有沒有吃虧,吃虧了就不用。

34樓:

如果是人家的傳家寶,就還了吧,如果是三五萬塊錢,也還了吧,如果是三五百塊錢,媽蛋,有臉去還,去還人家還罵你嘞!!!

35樓:網友

看你自己了,還比較好。

36樓:網友

看是什麼東西…如果是對別人家有意義的東西就還吧。

37樓:手機使用者

我覺得不需要還,給你就是你的了。

38樓:網友

還了把,不還人家不定背後說你貪便宜呢!

39樓:他的故事

我覺得要看數目大小吧。

40樓:網友

不好說,看你們發展到哪一步了。

41樓:手機使用者

都分手了,還去還什麼錢。

42樓:福建漳州地區

最好還了。你現在不是人家那啥了。人家憑什麼給你錢。

43樓:網友

不要,那是人家的禮數。

分手後男方父母給的見面禮要不要還

44樓:韓峰

法律分析:要看男方父母給的見面禮的性質能夠歸結於彩禮。關於彩禮的返還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分手後父母2000見面禮要退嗎

45樓:覃紅霞

法律分析:父母給的見面禮錢如果是贈與關係的話不能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分手後對方家長給的見面禮要還嗎?

46樓:李永

法律分析:如果屬於彩禮應當歸還。當消激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耐橋租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昌兆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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