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有哪些程式和流程

2024-12-21 21:50:12 字數 4062 閱讀 6937

1樓:杜雪梅

去醫院看病,出現了醫療糾紛怎麼處理,應該走什麼程式。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什麼

2樓:許振海

法律分析:醫患糾紛的處置流程:1.

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相關處理請求。

3.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3樓:李軍巖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糾紛,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調查研究後,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有什麼

4樓:王鵬

法律分析:一、調解流程:產生醫療糾紛,首先建議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二、司法鑑定流程: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法律訴訟流程: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式有哪些?

5樓:李曼寧

一)醫務科負責受理本院患者或其家屬有關醫療過失的投訴。

二)患者或其家屬的投訴內容應以書面形式交醫務科。

三)發生醫療糾紛事件,患者或其家屬應當首先向主管醫生或科室負責人反映,聽取解釋,爭取醫患雙方取得諒解,只有在協商無法進行,發生爭議時,才可向醫務科提交投訴書。

四)醫務科接到患方投訴書後負責通知有關業務科室和或職能部門提交診療過程及科室意見,同時醫務科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調查核實,與患方的投訴書一併提請醫院技術委員會討論,並將結論性意見在患方書面申請提出的15日內(進行屍檢者,自屍者歷檢報告做出後計算)以書毀昌面形式送交病員或其家屬。

五)我院技術委員會是代表醫院對有關診療過程做出結論性意見的唯一管理機構。患者及其家屬在對醫療事故或事件處理有爭議時,可持我院結論性意見向石家莊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若對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書面申請省級鑑定。

六)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我院負責提供病歷摘要和必要的原始資料影印件。受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和受訴的法院、檢察院,需要查閱原件時,持介紹信與我院醫務科聯絡,就地調閱。

七)我院可以為患者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發生醫療糾紛爭議時,我院醫務科在患者或者**人在場首餘搜的情況下將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予以影印並封存,存放在我院醫務科,於醫療事故鑑定會上由專家組啟封。

影印病歷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八)以下情況,醫務科不予受理:

1、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時間超過壹年的;

2、患者與有關科室或當事人對醫療事件已協議解決的;

3、與醫療無直接關係的問題,如服務態度、人際關係、收費、醫德醫風等。綜合上面所說的,醫護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就一定要及時的與醫院上級部門聯絡,儘可能利用最適合的方式來保障患者的利益,如果在雙方協商過程中產生矛盾,那麼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醫療糾紛的處理流程是什麼

6樓:胡文學

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後做相應調查、瞭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佈醫療技術討論程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覆討論、認證後,討論結論於會議後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鑑定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週內提交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鑑定工作。

2.根據鑑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幹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七條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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