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草情感說
你好,我認為離職的原因不一定是不喜歡公司,也可能是和同事相處不融洽,與領導有矛盾,或者工資待遇不合適都有可能。
不喜歡公司。有一句話說得好「我上班就是為了賺錢,不要和我談理這句話雖然有失偏頗,但大致的意思我還是認同的。,但大致的意思我還是認同的,乙個人離職和她喜不喜歡公司沒有太大的關係,因為員工和公司都是類似合作的關係,我上班拿工資,所以頂多可以說是不喜歡公司的某些人。
與同事關係不融洽與上司有矛盾。這個問題比較常見,俗話說的好: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爭端。
每個人因為各自的利益不同,所以不可能任何的事情都能做到大家都滿意。因此同事之間有矛盾是正常的,但是有些矛盾很難調和,有些人覺得低頭不見抬頭見的難免尷尬,所以乾脆就辭職了。
工資待遇不到位。可以說多數人離職都是因為待遇工資不到位,他們感覺自己付出的多得到的回報少,因此會提出辭職,多數人也都是找到另乙份工作以後,才會正式提出辭職的。畢竟還是那一句話「我出來工作就是謝了賺錢,其他的都是扯淡,沒錢只能換工作了」。
以上是我理解的幾種員工離職的原因。不過每個人的經歷不同,所以會有所出入,你可以參考下。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是,也可以能是因為不喜歡上級領導的做事方法,也有可能是自身原因。
3樓:漫崖枋
既然要離職一定要考慮清楚,世界上沒有後悔藥。
不去公司辦離職有什麼影響
4樓:
親親,您好,不去公司辦離職的影響:1.在公司未領的工資就沒有了鄭殲,那麼當月或者是之前沒有領到工如慎資或者是獎金,就沒有辦法再領取了。
2.如果不辦理離職手續就離職的話,很有可能渣叢敬保險的相關問題沒有辦法轉移到下乙個公司,那麼自己就失去了五險一金。如果公司給自己交了保險,那公司也會把保險扣下來。
不去公司辦離職有什麼影響
5樓:知道律臨
【法律分析】沒辦離職手續直接走後果是: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臘遲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局世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輪臘李,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怎樣辭職不會引起原公司反感?
6樓:拉麵的第二人生
辭職這種事情,有乙個原則必須要遵守的就是:好聚好散,再見不難。
畢竟你在以後很可能還是會和老東家合作甚至有需要對方幫忙的地方,所以不論什麼原因辭職,都要處理好關係。
首先,你要明確自己已經確定要辭職。
因為你提辭職,領導很可能挽留你,你是不是會因為領導給你提加薪、打感情牌而猶豫?一旦猶豫了,後面就會有其他問題了。
所以,一定要問自己,是不是足夠堅定。
其次,等你想好了一定要辭職,和領導提的時候,一定要堅定,不給對方留挽留的餘地。
因為領導可能沒有心理準備,可能會以為你並不是真的想走,只是一時的迷茫,或者是變相提加薪求關注。所以,你的理由一定要有底氣,同時你的表述也要非常堅定。
那麼,理由可以是什麼呢?
根據我的經驗,一般就會把個人的規劃大致講述一遍,然後就說公司現在提供的機會和發展不符合自己的發展規劃,自己想去怎樣的公司做怎樣的事情,但你仍舊很感謝領導的栽培和公司提供的機會,你在這裡學會了什麼,提高了什麼能力。
千萬不能提公司和領導的任何不好,一定要說是自己個人的問題,這樣才能給對方乙個臺階下,也會給領導覺得:這個孩子還是挺有自知之明的,不枉費我栽培,但是他想走,也想得比較清楚,那我也支援他。
另外,記住【三要原則】
1. 至少提前兩週通知。如果時間允許,主動提出工作更長時間來保證流暢有序的交接。
2.與老闆合作,找出利用剩餘工作時間以及進行收尾的最好方式。
3. 對從工作中學到的東西心懷感激,向同事公開表達謝意。
還有【三不要原則】
1. 千萬不要向不同的人給出不同的辭職理由。
2. 千萬不要對你的下一步行動撒謊或太過保密。
3. 千萬不要在離職談話時太過坦誠,因為這不是你給出詳細反饋和改進建議的時機。
總之,你要看領導的性格和你跟他之間的關係,把握好講話的尺度。預祝提辭職成功~
7樓:傑說職場
如何正確的辭職,是一門學問。有句話說:離職見人品。
有的人離職,做的妥妥帖帖,領導還會對他們說:歡迎再回來。
而有的人辭職,不留任何餘地,毫不考慮公司的工作情況,說走就走。
想要不引起公司反感,應該這麼做:
提前說明
職場中最讓人討厭那種辭職方式是,當天上午提出辭職,下午就要辦妥所有的手續,第二天就要去新公司工作。這種情況呢,會讓公司人力部門、資訊部門都得放下手頭的工作,集中處理一些許可權問題、社保問題。而且工作在短時間內也無法實現正常交接。
做好工作交接準備
將自己手裡的工作進行乙個充分的梳理,有哪些工作是做完的,可以直接進行移交;有哪些工作沒有做完,需要近期儘快完成。把自己手裡以往的工作材料打個包,全全面面的留下來。
可以做乙個工作手冊
8樓:網友
可以委婉的 請個「長的事假」,或者推薦個能暫時接替你工作的人,然後再說自己能力有限 ,需要個「充電」機會,估計你領導就明白了,而且還能樂意接受你的辭職。
9樓:網友
辭職前給公司物色乙個接替你位置的人選,然後做好你離職後在公司你職位的近期規劃,再和公司領導溝通遞交辭職申請。
10樓:網友
原則上自然是好合好散,具體情況具體解決。一般都不會有什麼問題的,說清楚原因,取得理解,估計會有問題的可能是有競爭的雙方,你從一方跳的另一方,處理難度會大一些,這種事好在比較少。
1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在公司可有可無,公司巴不得你辭職,無所謂反感。
2,如果你對公司很重要,辭職的原因一定歸咎於自身問題,並且保留餘地,比如公司以後在你負責的方面有疑問可以諮詢你,你會積極配合,並引薦你覺得可以的接替人員。
12樓:在不在你好怎麼
就是大方的像公司遞交辭職信,把辭職的理由說出來,同時對原公司的這麼這些年來的培養表示感謝啥的得都說出來。最後祝願貴公司的將來蒸蒸日上,財源廣進啥的都說出來,就行。和公司做個交代很正常的沒什麼大不了的。
這樣做不會讓公司有什麼反感的最後還能讓公司留下很好的印象也是不錯的結果。
13樓:網友
有充分的理由辭職才能不引起原單位的反感。我感覺如果要是因為你自己的身體原因,導致你不能再繼續這樣的工作,這樣的辭職理由應該是不會變起反感的現象。
可能你的工作室比較高危的,或者是需要有接觸到一些化學的藥品,那麼如果是這樣工作的話你就可以自己身體的原因而辭職。這樣的工作肯定會對你的身體有一定的影響。就算不是這樣的工作,人吃五穀雜糧,哪有不生病的。
健康是最重要的,如果沒有健康,有工作,又有什麼用。
14樓:網友
不是很重要的人,誰辭職都無所謂,沒有什麼所謂的反感。
15樓:離別在十字路口
世界這麼大,你讓不讓我走。
16樓:小草
尊敬的領導由於娃他婆年邁有病住院作為我要負起責任照顧老人請您批准我的請求。
17樓:網友
除非你一無是處,不然再怎麼解釋都反感!
18樓:網友
辭職的原因一定歸咎於自身問題,並且保留餘地,比如公司以後在你負責的方面有疑問可以諮詢你,你會積極配合,並引薦你覺得可以的接替人員。
不喜歡公司的工作可以辭職嗎
19樓:劉偉長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公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專案(工程)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不給離職
20樓:丁桉
法律分析:建議先找部門經理或者更高一級的主管,說明情況,搞清楚是經理私自扣著你,不讓你走,還是公司高層的意思,說明利害關係。
如果公司還是這祥手樣強行扣留員工不讓其正常離職,勞動者應該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判宴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掘州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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