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嗎?

2024-12-25 16:40:09 字數 4959 閱讀 2663

1樓:榮榮和平

談戀愛期間花的錢屬於自願贈與對方的,贈與一經作出一般不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司馬罡

戀愛期間,男女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較為普遍,給付的性質有的是贈贈予,有的是借貸。贈予還好說,但是對於借-貸,由於戀愛期間對戀人的充分信任,借錢不打欠-條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旦分手就容易引發糾紛。

一、戀愛時給對方花的錢能要回來嗎?

想要得到這個問題的答案首先要判定的是財產處分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在戀愛關係中涉及到的花費可以分成幾個型別來進行判斷。如果當時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張為借用或者借款關係的,那麼毫無疑問根據債權債務關係是可以主張返還的。

二、珍惜戀愛中的關係。

在戀愛關係中,雙方在愛情中對彼此有強烈的依戀、親近和嚮往,因此會在這個過程中付出很多的精力、時間和金錢,但是愛情當中不止有甜蜜,也有分歧和衝突,因為每個人都是在不同的環境和經歷中成長的,在共同的生活中總會產生摩擦。

三、用心對待戀愛。

在如今「自由戀愛」的時代,雖然說我們不能保證此刻相愛的伴侶將會是我們最終一同步入婚姻的物件,但是相信對於大部分人來說此刻戀愛的過程一定是用心的、真心的。

3樓:網友

1、不能。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相互或者一方自願給付另一方數額不等的款項,只要未明顯超過雙方經濟條件允許範圍,均系以示愛為目的的自願支出費用,符合人們關於婚戀行為的日常生活習慣,不屬於不當得利。

2、分手後,一方起訴返還戀愛期間共同花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指因為一定事實使財產總額增加,包括積極的增加和消極的增加兩類。獲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2、他方受到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消極損失。

3、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他方的損失是一方獲得利益造成的。

4、沒有合法根據: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如果一方獲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損失有法律上的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

三、戀愛同居期間的財產分手時如何分配。

1、對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無約定的,對於同居之後的財產歸屬,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1)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個人所有,包括個人的工資收入、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個人所得,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2)而對於雙方共同生產、經營獲得的收入或共同購置的財產,應屬於雙方共有財產。

3)同居關係並非法律所認可的共同關係,故雙方共有的財產不應是共同共有,而應認定為按份共有,在解除同居關係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明確雙方各自的份額。

3、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和前任分手後,就戀愛期間產生的雙方經濟條件範圍內的共同花銷,該行為為戀愛期間的自願支出費用,符合人們關於婚戀行為的日常生活習慣,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任何一方均不構成不當得利,不能主張返還。

4樓:樹下葉尾帆

戀愛期間給對方花錢,如果是自願的,不是借貸關係的話,那麼沒有辦法要求返還。所以我們應該選擇合適的方式和對方相處和消費才對。

男女相處中現代花錢的一般模式1)aa制花錢aa制是現下十分流行的一種消費觀念,在學生群體裡尤為流行,在這種人際交往模式的影響下,許多學生看到了aa制便捷、公平的優點。前段時間燕燕和我說她和乙個男生出去吃飯,吃完後是男生先付的錢,她想著這男生還不錯,等會請他喝杯奶茶吧,那男生突然猝不及防的來了一句:「支付寶轉我27元飯錢」。

燕燕立馬就打消了請他喝奶茶的念頭。而那個男生也一直單身。2)男生全付出型方式小澤剛開始工作的時候工資還不錯,除去自己的生活開銷和房租,還能剩下不少的錢,然後談了乙個還在唸大學的女朋友。

處在校園階段的女生都比較單純,沒有工作了的女生那麼現實,所以他對女朋友也是百般疼愛。結果,時間越長髮現自己的經濟竟然有點跟不上了,每個月戀愛經費實在是太大了,連房租都成了問題。

這時朋友意識到,在這段戀愛關係裡,金錢的付出好像一直都是自己,每一次吃飯、看電影、送禮物、出門玩甚至連一瓶礦泉水都是自己掏錢,而自己連對方的一杯奶茶都沒有喝過。這樣的戀愛關係讓他懷疑自己是不是包養了乙個女大學生。3)ab制禮尚往來所謂ab制就是「你請我吃飯,我請你看電影」、「你請我看電影,我請你喝奶茶」,男方多出一點,女生少出一點。

小雯和輝子談戀愛時,總會出去吃好的,每一次輝子付了飯錢,小雯就會很主動的付電影錢,輝子送小雯口紅,小雯就送輝子衣服。不會讓輝子一直付錢。

5樓:網友

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錢,分手後可以追回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後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給女方的物品視為贈與,而其他消費視為自願的支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解除同居關係如何分割財產。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對於未婚男女同居而發生糾紛,一方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請求分割的是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何謂「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說,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以上知識就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分手後一般是不能要回的,送給女方的物品視為贈與,而其他消費視為自願的支出。

6樓:酷琪很酷啊

愛情幸福甜蜜,但並不是所有的戀愛都能收穫完美的愛情。對於彼此之間不合適的戀人來說,分手在所難免。……在分手以後,有些人會要求對方將戀愛期間給對方花的錢返還回來。

對於這個問題,可以採用通過借貸關係花的錢需要返還、以贈予性質花的錢不用返還,以及數額很少的錢無需返還這三種方式來解決。

1,戀愛期間通過借貸關係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

根據相關規定,兩個人之間屬於借貸關係所花的錢是需要返還的。……即使在戀愛期間,戀人之間以借貸關係而花的錢也是必須返還的。只不過對於結婚以後的夫妻來說,那些錢已經算是夫妻之間共同的錢,所以就談不上返還了。

但是雙方一旦分手,這些錢就必須返還。

2,如果在戀愛期間花的錢屬於贈予性質,就不用返還。

在戀愛期間花的錢當中有一部分是屬於贈予的性質,以這種狀態花出去的錢是不用返還的。……這種花出去的錢是以當事人自覺自願的狀態給對方花的,是「贈予」給對方的。在贈予行為發生以後,那些錢就歸另一方所有,因此也就不用返還了。

即使花錢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也是不受支援的。

3,為對方在戀愛期間花的數額很少的錢無需返還。

除了借貸與贈予之外,在戀愛期間還有一部分花出去的錢也無需返還。這樣的錢就是那些數額很小的錢。……比如說雙方共同出行時等車票錢、比如買一些小食品花的錢等。

這些錢數額很小,如果要求對方返還的話,會給人留下小肚雞腸的感覺,印象實在不好。……因此對於戀愛期間花的這些數額很少錢,就不必要求對方返還了。

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分手可以要求返還嗎?

7樓:jwjej在路上

我們一般來說,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分手後,要求返還,無論是否存在暗示,還是承諾,都會受到特別法律規定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自願的形式,訂立合同,且未訂立書面合同,以鬧談物口頭形式達成了相關約定,則可以用其他證據證明該約定。」其中,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也是一種口頭形式的約定,通過相關證據也可以提出要求返還的要求,即使分手後侍簡也無需擔心無法追索。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支付人給予款項未表明目的,收受人應依照支付人意思返還或抵償款項」,可見,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以其他方式回報,也可以要求返還。

總的來看,戀愛期間為對方花的錢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但是,在確定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前,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仔細考慮,下表列出了可以要求返還的情形:

可以要求返還的情形 | 不可以要求返還的情形 |

1、分手前未約定其他回報方式 | 1、有明確約定以其他方式回報; |

2、口頭形式達成了約定液液 | 2、支付人已表明款項用途; |

3、有可靠的證據證明 | 3、支付人未表明款項用途,但收受人未履行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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