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闖王行天下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證明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雙倍工資以及被辭退的賠償金以及勞動者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散步的公雞
你好,首先你要收集證據證明你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包括工牌,工資表,或者有單位蓋章的檔案中體現了你的名字或者你的同事證言等等,然後你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合同期內被辭退,工資如何結算?
3樓:抄寰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的情況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你應當所要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按平均工資,依據同上。
3、可以作為工資依據。最好找齊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每個月的工資轉賬記錄。
4樓:簡簡單單
1、合同期內被辭退,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工資標準,一次性結清工資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樓:網友
你好,1,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支付乙個月工資。
2,按照你上個月的工資計算,因此應是實拿工資。
3,可作為實拿工資的證據。
6樓:網友
1.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內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合同。提前一月通知(書面)或多支付一月工資是有前提條件的。
2.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合同,賠償每年2個月的工資,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3.每月的銀行工資轉賬當然可以作為實拿工資依據。
7樓:網友
合同期內公司解僱員工是應該提前一月通知,最好是書面的,如果提前說好可以口頭說也行。至於工資嘛,如果不牽扯全勤、工服之類的,應該是按實拿工資標準結算。
8樓:成子晉
1、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員工沒有重大過失,公司要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要書面通知或者多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這個是肯定的;
2、不管是多支付的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或者作為工齡的補償,都是要按照員工實際所得,計算方式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年度一共所得*12個月)來作為補償或者賠償的;
4、銀行的代發記錄是可以證明你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的,你最好將你們公司公示過的薪酬制度之類的複製乙份,補充:他給你勞動合同上籤訂工資是800元,其實根本不是為了逃稅,完全就是在麻痺你們呢,他們估計是用800元的合同工資的基數來給你辦理的社保,肯定不是用3000元來給你辦理的社保,光是社保基數不符的話,你還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交,補差額的。
我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現在被辭退了且不發放工資給我 我該怎麼辦
9樓:網友
1、沒有籤勞動合同,你可以索要第二個月的雙倍工資;還可以要求補交社保、補發工資並要求所拖欠工資額50%的賠償。
2、你應先收集好你在那裡工作了2個月的證據,然後再與老闆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3、證據可以是你填寫的入職登記表等**、你的工作證或上崗證、工卡、老闆承認的錄音或工友證明等。
4、但如果你還是在校學生的:你不能要求雙倍工資和社保,但可以要求補發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但不能提起勞動仲裁。
10樓:
找證據證明你曾經在那裡工作過兩年,然後申請勞動仲裁。。
11樓:網友
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你已經在該超市工作,已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舉報。
幫老闆做工10多年,沒簽定任何合同。因要求老闆加工資而被辭退
12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老闆辭退你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要求解決,實在不行的話,也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13樓:網友
收集必要的證據,比如工資卡或者同事作證,然後玩命告丫的!
14樓:貴陽傑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合同期內被辭退 老闆不給結算工資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屬於我的工資?
15樓:網友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回你的工資,拿到你的補償。在合同期內,沒有合理的理由,公司不能單方面的開除員工。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內沒有過錯被辭退,需要補償,不結算工資,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訴,調解不成就勞動仲裁,一般仲裁就會拿到錢,如果不執行就需要法院上訴啦。
17樓:夕隱閣主
拿著合同,去勞動仲裁。
18樓:網友
找當地的勞動部門。不過你手上要有證據證明你是在那家公司上班,還要提供上班卡,工資卡,跟公司籤的合同等。最好是多找幾個人還好辦點。
上班被辭退,沒有籤合同,工資不發,怎麼辦?
19樓:韓飛
沒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或被辭退,工資應該結算到工作的最後1天。並且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
1、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3、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條!
20樓:網友
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申訴 的。
沒合同被辭退了怎麼辦不給工資
21樓:網友
直接找勞動保障部門比較好,上班的證據應該很好找的,比如你的工作證,工資條什麼的都可以!!
22樓:向你示威
保留自己上班的證據。
23樓:
上訪是您最真摯的選擇。
剛簽定勞動合同2個月被辭退補償幾個月工資?
24樓:
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你,你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你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你上班,是你自己曠工數日,按你自動離職處理了。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
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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