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續簽合同,但被要求籤補充協議,規定合同到期自動終止? 50

2025-01-17 00:15:27 字數 4229 閱讀 1046

第二次續簽合同,但被要求籤補充協議,規定合同到期自動終止?

1樓:領舞妖物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除非有勞動者過錯情形,或者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可以拒絕簽訂,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付雙倍工資,並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網友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即使補充協議沒有規定也是自動終止。補充協議沒有提高待遇也並不違法。

如果是第三次續簽合同,除勞動者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是這樣規定的,但實行有一定難度。

3樓:網友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除勞動者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所以你可以要求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單位不簽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或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網友

沒看到具體勞動合同內容,但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除非是勞動者本人提出,否則也要給予相應的補償,我覺得你先簽吧,不知道公司是出於什麼考慮,個人覺得公司的這種做法沒有太多的意義。

合同第二次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嘛

5樓:李亞兵

法律分析:勞動者入職後,用人單位一般要與勞動者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期滿後就存在是終止用工,還謹鋒扒是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基培濟補償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祥昌行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第二次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6樓:冉長瀟

二次合同到期不續簽一般不需要賠償勞動者,而是需要給予其經濟補償。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的,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戚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高伍賀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橘物、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第二次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7樓:懂法說法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簽,如果用人單位無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予勞動者賠償。

一、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賠償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期和慎喚滿後可以續簽,如果用人單位無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予勞動者賠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孝友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這種合同適用範圍廣,應變能力強,可以根喚凱據生產需要和工作崗位的不同要求來確定合同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從事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崗位。訂立這種合同的職工一般可以長期在乙個單位或部門從事生產(工作),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於一成不變,如果出現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約定為合同終止而達成的協議。它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是約定合同終止條件,而不是約定確定的期限。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最能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證明,所以勞動者在正式就職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一到期,應該及時進行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的,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與賠償的。以上就是整理的內容。

合同終止後再籤補充協議合適麼

8樓:程志君

合同終止後不可以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協議依附於大早主合同而成立。而合同終止,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隨即消滅,而作為從合同的補充協議自然不能再簽訂,因此合同終止後不可以籤補充協議。

一、的補充協議還有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到期簽訂補充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存在兩種情況,如果補充協議只是對主合同除期限之外的部分條款作的補充性約定,則該補充協議可能因為主合同到期終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一種情況是補償枯仿如協議本所就是對主合同期限及主要條款作出的約定,即為乙份新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在我國什麼是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於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於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係。

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已經存在的合同作為主合同不以「補充協議」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補充協議」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補充協議」必須以已經存在的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

儘管「補充協議」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補充協議」的成立和生效與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三、主合同和補充協議的關係是什麼。

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內容的補充。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主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的,一般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除非有特沒啟殊情形。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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