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屬於勞務派遣性質,你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與現在的那個公司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只是你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才是你的用人單位。這樣,用工單位可以降低不少用工風險,比如一旦因經濟原因需要裁員的,只要把你們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在你合同期限內的失業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併為你繼續找新的用工單位。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是外地的,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維權是很困難的。
2樓:郭浩律師
很明顯的把你賣給第三方,這種用工方式叫勞務派遣。籤合同後,雖然你還是像以前一樣的工作,但是你只是勞務公司的員工,而不是原公司的員工了。
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原公司就可以少承擔很多責任。
3樓:天天看帖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不一樣
勞動的話你享有的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上給你的權利勞務的話就沒這些權利了
比方說勞動的話
你能認定工傷
勞務就不會認定成工傷
也不用給你買保險
也沒有加點加班費
也沒有法定節假日……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改簽勞務派遣合同該怎麼辦 5
4樓:冼綺南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改簽勞務派遣合同,可以拒絕與該公司簽訂,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5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派遣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6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這樣做法是違法的,個人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無所謂,如果以後產生勞動爭議的話,他們兩家公司是共同被申請人或者共同被告
8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是一樣的,但公司要保證你的年資,年休假什麼的不能減少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都沒關係的。其實企業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勞務公司可以在異地為企業員工購買社保。而且勞務公司是一定要求派遣員工買社保(購買社保的錢企業出),因為勞動關係在勞務公司那,他們也要承擔風險的。。
因為每個地方的社保標準不同,勞務公司會拿出比當地較低的社保標準(因為他們有這個經營範圍,企業直接去異地購買社保是不可以操作的)。這樣企業就即節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風險。派遣工人也得到保障(很多企業不為工人購買社保或只是買商業險)本人在勞務公司工作過....
合同未到期公司要求勞動合同改簽勞務合同有什麼損益
10樓:天淑敏韶子
你好,建議不要改,勞動合同受勞動相關法保護,而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由其他民事法律調整;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可以要求補償,如果變為勞務合同,想讓你什麼時候走就什麼時候走,且不存在補償。
望採納,謝謝。
籤勞動合同多年了,企業改簽勞務合同違法嗎?
11樓:宓芬馥簡高
勞動合同沒到期,改簽勞務派遣。公司應同你先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0.5個月工資補償。然後同派遣公司籤勞動合同。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勞動合同改簽勞務派遣
12樓:微風
勞動合同改簽勞務派遣,通常是企業為了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降低用人責任的一種手段。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改簽為勞務派遣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適用。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們單位為減輕人力負擔採取的措施,勞務派遣這樣公司的負擔就會大大減小,不會擔上員工負擔(以後的無期限合同)。這操作涉嫌違規,你可以去勞動稽查部門報案!
16樓:匿名使用者
未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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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要求改簽勞務合同,對我的影響有多大,如果終止合同,請問公司要如何補償?
17樓:勤奮的陳律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基於勞動合同形成的是勞動關係,基於勞務合同形成的可能是僱傭、承攬或其他的法律關係,具體的構成須結合合同具體內容而定。
在不具備法定解除權的條件下,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賠償金。
18樓:諶東律師
回答幫您查詢一下您的問題
其他觀點補充:2023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終止,沒有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不是一個概念,建議不要混淆。
(我之前修改了概念,又被改回去了,只能備註了!)
提問1勞動合同未到期,現在公司要求改簽到第三方,合法麼2假設我同意改簽了,我以前的權益還能追麼3
回答您好,您可以委託我們的律師代您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未到期,現在公司要求改簽到第三方,是合法的 假設您同意改簽了,我以前的權益還能追回的
更多4條
19樓:蓋普希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尤其是把勞動合同變更為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勞務關係的僱傭關係是完全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其它沒有變更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合同只要不籤或沒有勞動局的公證都不生效!
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併、分立、合資等,用人單位可要求重新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公司單方面變更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單位沒提前月書面通知,單方面提出不續簽,應如何提出經濟補償
單位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另外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可以領取失業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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