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過世完,外嫁的女兒有權把老人承包的土地贈予他人嗎?

2025-01-18 17:00:09 字數 3290 閱讀 9194

1樓:網友

老人過世後,主要有沒有兒子,有兒子肯定兒子繼承遺產等承包的士地,沒有兒子只有女兒,女兒已經外嫁了,沒有辦法管理,根據《民法典》繼承法規定有權利把老人承包的土地贈予他人,屬於合理,合法,土地有人管理。

2樓:岱山氵每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國有土地的範圍:

城市市區的土地;

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承包的土地也是國有土地,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由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實施出讓、劃撥、轉讓,任何個人無權出讓、劃撥、轉讓。

如果老人去世,女兒已經出嫁,有權利繼承老人的田地嗎?

3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田地繼承權,這並不是因為女兒已經出嫁,而是因為農村田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這並不是個人財產,根本就不能被繼承。如果女兒的戶口並沒有遷出,家裡面只有女兒這乙個孩子的話,在父母去世之後,家裡面的田地會被村委會收回。

一、嫁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田地嗎?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田地繼承權,友並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是個人財產,是不能繼承的。與女兒是否出嫁沒有關係。

責任田是集體分給農戶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責任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嫁出去的女兒有繼承權嗎?

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無論兒子還是女兒,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女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在處理已經出嫁的女兒的繼承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確認已出嫁女兒對父母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在確定其應分得遺產的份額時,應考慮該女兒對父母所盡義務的多少。

2)女兒出嫁時,父母送給女兒的陪嫁或嫁妝屬於贈與行為,不能衝抵其對父母遺產的繼承份額。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遺產已經被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後,已經出嫁多年的女兒再回家要求繼承父母遺產的,應適用《民法典》(生效)中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如果根據法律規定,出嫁好仿跡女兒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其繼承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無論女兒有沒有出嫁,女兒和兒子都不能繼承集體土地使用權,但女兒如果已經把戶口改成了城鎮戶口,大睜在父母去世之後,村委會完全可以收回該塊土地。除卻田地外,父母的其他財產,並不會因為其已經出嫁,就喪失繼承權。

外嫁女有權繼承父親的土地嗎

4樓:旺盛且靚麗丶薩摩耶

不能。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 繼承 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外嫁的子女,戶口遷出後就不再是承包戶的醫院,因此也不能繼續承包。

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山基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 經營合同 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 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在充公升知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吵唯消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 農村宅基地 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過世的父母土地補償款外嫁女有權享受嘛

5樓:陳友聯

只要外嫁女外嫁後沒有遷戶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孃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因此其依然享有戶籍所在的徵地補償款的相應份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出嫁女分配問題,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孃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徵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後應分給出嫁女乙份。

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首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伏芹殲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缺衝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可以享受的,結婚後只要戶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相關義務,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權益。

這些權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集體分紅、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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