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遲到3次就開除是有點嚴格,但是這麼嚴格應該不會還有人能遲到3次吧?我想你的老闆應該不是想要罰你們錢或是想開除誰,只是不想有人再遲到了,下個狠令,讓經常遲到的人知道下嚴重的後果,工作積極些,像公司裡這種看似很嚴格的規定,我覺得不能沒有,但是有,又最好不要用到,也就是說,它最好就是放在那裡時刻的提醒員工就行了,員工既然已經知道了後果,就不會再去犯這種錯誤了。但也不要為了試探老闆敢不敢開除遲到3次的人而去以身試法啊(本言論只是個人看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畢竟再招聘乙個老闆滿意的員工也不是一件輕鬆的事啊。
2樓:網友
我覺得遲到一兩次的話,可以處罰他做衛生。比如說,乙個月內遲到一次做衛生一天,兩次就2天,3次的話,就做3天衛生並且罰款30元。處罰只是一種手段,並不是目的。
太嚴、太鬆對企業和員工都不好。這是乙個直接的處罰方式。
還有一種方式就是每個月對每個員工進行績效考核,考核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行業來劃定,其中考勤就比較通用。比如說考勤的滿分是10分,每次遲到、早退一次各扣一分,最終根據每月績效考核的總分來發工資。
3樓:
哈哈,我們是刷卡的,不管什麼理由漏刷一次5塊,月底累計,遲到一次10塊,同樣月底累計。所以呢,偶和同事們遲到的時候就不刷卡了,扣5塊。但次數多了也讓人心疼的哦。
4樓:網友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不嚴的。
5樓:網友
肯定先要警告了,如果在違反就扣工資,事不過三!有了第三次就應該開除,以次也可來提醒其他員工,不過這最好的方法當然就是用「情感化管理」了,以退為進嘛!說不上還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員工早退怎麼處理
6樓:趙辰
員工早退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來處理,可給予員工一培純定的罰款或者警告等處罰;如果員工多次早退,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則單位可以依法辭退該員工,且無需給予其經濟補償金。法律有規定:1、員工多次曠工,並經常早退遲到的,屬於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員工大會討論或者通告員工純中高的,員工應當遵守。曠工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果經單位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予以辭退。這種情況下,屬於員工自身過錯造成的解除勞動合做尺同,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怎麼舉報防疫站人遲到早退??十點多去的,應該11 30才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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