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請大家幫幫忙 想個辦法

2025-02-12 22:25:11 字數 3097 閱讀 4929

1樓:

首先:儘管您和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您有證據證明您是該公司員工,那麼勞務關係也是存在的(相關證據如工資卡,工作證等)

其次:公司口頭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法律明文規定了幾種情況:(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

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故,公司單方面口頭解除勞動關係是不對的。

有了證據以後您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我還是建議您與公司方面多溝通,擺出對您有利的證據後,公司也許會妥協,畢竟走司法程式是費時費錢的,如果與公司能夠達成和解,未嘗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最後,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並祝您好運!

2樓:網友

沒辦法,你在給他們干時就要求籤署勞動合同,他們不籤,你就不幹了。但現在就是你默許了這種僱傭關係,維持了7年,有很多公司鑽這種洞子,再有就是中國人就是多,不給你籤合同你愛幹不幹,反正有很多人願意幹。所以這種糾紛沒辦法的,我哥們在仲裁上班,天天辦公室裡擠滿了人,但解決了幾個,不得而知了。

3樓:網友

只要證明勞動關係,就可以起訴公司違反勞動法;

證明勞動關係方法有很多;

一、帶有公章和自己簽字的合同等法律檔案;

二、工資憑條。

三、有人證明。

4樓:坊間鳥歡歌

不給您交納社會保險,您有權要去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5樓:天山五嶽歌

只要證明勞動關係,就可以起訴公司違反勞動法。

急急急!!!有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6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公司對你的解除是違法解除。具體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是1個月的工資。

9樓:網友

這屬於單位無故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你也可以同意解除,但單位必須必須你賠償金,標準是一年工齡二個月工資,你本人的工資。具體,請諮詢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你可以得到雙倍經濟補償金即乙個月工資。

縱橫法律網 秦紅梅律師。

解除勞動合同,急急急!!!!

11樓:網友

不能要求雙倍工資,只能要求將未足額髮放的工資補足。

高分:解除勞動關係的問題!!!

12樓:言旨論情

1、公司過了乙個月尚未與你簽訂合同,這個屬於違法,你在試用期,如果離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企業;

2、離職時企業應該向你支付工資;

3、你可以要求20天的雙倍工資,這屬於對方未簽訂合同的雙倍賠償4、對方違法,不是你不做任何交接的理由。從法律上來說,你不做交接,並不違法,但這樣做,對你並無好處,如果其他企業到你現在這個單位做背景調查,會如何呢?工作就是工作,別意氣用事。

自己做好了,去追責別人才可以理直氣壯。

補充: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不是你寫的,你要做的,就是寫乙份辭職報告而已。但辭職報告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需要對方書面確認。

哪怕他寫不同意辭職。至於如何取得對方書面確認,這需要你的技巧。

13樓:丁婷

1、提前三天書面辭職。

2、可以要求他在你離職當天結清工資。

3、要求第二個月雙倍工資和補繳社保都是你的正當權利4、工作如果有需要交接的地方最好還是交接一下(工作交接時,把相關交接手續涉及到的書面檔案影印乙份留著,以防他不承認你是他的員工)

5、注意保留相關證據,萬一他不遠承擔補償,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樓:林森清洗保潔

不是老闆流氓是你有病。

幫忙做勞動法大作業!!!試以例項說明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隨時解除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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