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破產程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破產程式的終結,可能意味著破產程式預期目標的實現,也可能意味著預期目標的不能實現。
根據破產法的直接規定或條文字意,破產程式的終結事由有:(1)重整計劃執行完畢;(2)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3)債務人有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事由;(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6)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破產程式終結的種類。
以上六種事由中,前三種發生於破產宣告前,第四種可以發生在破產程式期間的任何時候,最後兩種發生於破產宣告後。其中,依前三種事由終結破產程式的,除和解協議規定企業自願解散的外,債務人的法律人格不消滅,因而無須辦理企業登出登記。依後三種事由終結破產程式的,債務人的法律人格消滅,因而必須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所以,破產程式終結可以分為兩類:維持債務人法律人格的程式終結和消滅債務人法律人格的程式終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
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破產程式終結,又稱破產程式終止,是指
2樓:剎舞
破產程式終結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因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而依法裁定結束破產程式的司法行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終結悄如畝的方式有三種:
1、 因和解、重整程式順利完成或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而終結;
2、 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
3、 因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而終結。
當破產人無啟森財產可供分配,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當破產人有財產可供分配,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橡公升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3樓:蘇瑩
法律分析:因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企業破產法》第43條第4款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讓備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胡棚所坦做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破產程式終結的含義是什麼
4樓:王煥坤
破產程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於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皮山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於破產程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產法和德國破產法大多將破產程式終結的原因分為破產分配終結、因強制和解的成立而終結和因破產廢止而終結。
我國臺灣地區破產法也將破產程式的終結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因調協成立而終結;二是因最終分配而終結;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終止而終結。破產程式終結的方式是什麼我國《破產法》規定的程式終結方式也有三種:
其一燃廳中,由和解整頓程式完成引發的終結;其二,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其三,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的終結。通過以上列舉不難看出,各國破產立法中有關破產程式終結原因的規定大同小異,不同點主要是和解協議成立後是否終結破產程式。我國破產立法對此採取否定態度,即規定和解協議的成立只產生破產中止的效力。
待和解整頓程式開始後,視和解整頓程式進行的結果如何而採用不同的終結方式。總體說來,破產程式可因以下事實的發生而終結。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清算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破產程式終結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登出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破產清算組辦理登出登記時,應當提交由破產清算組簽署的申請登出登記的報告、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營業用章等。企業被登記登出後,其法人資格宣告消滅,沒有得到分配的債權即行消滅。
破產企業登出登記後,人民法院應宣佈清算組撤銷。按照規定,破產程式終結後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第37條(關於破產財產伏喚的分配順序)的規定進行追加分配。
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有。從法理角度看,此規定有失妥當,該部分財產再少,也應按照清算程式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國家無權將債權人的財產收歸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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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徵有哪些,破產有哪些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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