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後,你覺得是該辭職還是該堅持?

2025-02-22 18:00:11 字數 1055 閱讀 6675

1樓:墨綠夜晚

我認為一定要堅持,而且現在很多的公司都會給孕婦放產假,並且還會有一些特別的福利待遇和獎金。

2樓:王志剛剛剛

我覺得應該辭職,因為現在已經懷孕了,最重要的就是保護好自己的孩子,以免發生一些不好的情況。

3樓:樂樂在此呢

該堅持,因為這樣才可以保證自己的生活,而且也可以減輕生產之後的一些問題。

懷孕後能馬上辭職嗎?

4樓:李旻

想立刻辭職,不想再等乙個月,可以根據以下來參考: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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