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經歷過哪些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2025-03-12 04:05:23 字數 4553 閱讀 3431

1樓:合墨鷹

我家附近有乙個丁字路口,平時交通比較亂,有一旁茄天乙個小孩在那附近行人路上玩,不運襪察知道怎麼自己跑上了馬路,被好晌路過的運渣土的大卡車直接攪進車輪裡了。

2樓:以心

我小的時候,爺爺得了不治之症,剩下的時間沒有多久,他選擇吃安眠藥來終止自己的生命,我當時非常傷心。

3樓:鄧飛瑤

在新聞上聽說過有很多人就是因為熬夜過度而暴斃,還有因為做高數題而暴斃等事件,這些事件非常的可怕。

4樓:沉夜孤星

我並沒有經歷過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但是非正常死亡可能渴死被人**等這些事情,具體的我無法向你解答。

5樓:霧偉符

我曾經見過有個家庭養了乙隻狗,但是那隻狗遲粗態凳源狗已經年邁,體弱多病,不想讓它遭受病痛的折碼源磨,讓它注射安樂死。

6樓:沉夜孤星

比如說那些第一天還是好好的局坦,能夠下地走路的,和別人玩的很開心的第二天突然之間就聽森毀訊息說桐春桐他已經去世了,這就顯得非常的詭異。

7樓:毛史小馬剪輯

暫時沒有,不過有的話也應該不會被我知道吧,這屬於靈異穗改事件,而我又是個唯物主義者,不相信渣蠢這些莫名的猜梁判且又沒有科學根據的事情。

8樓:任凡文

兩三年前穗鉛吧,lz回家跟老爸老媽吃飯的時候聊起有個離我家不遠的別墅的姿激主人跡族襪一家好幾口都死了,原來是半夜別墅裡進了。

9樓:生活達人小盧

非正常死亡,有一些畫面確實令人難以想象,比如說在這乙個,讀書的時候,居然讀著讀著就去世了。

10樓:裝

我自己沒有經歷過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因為我現在還小,我的閱歷還很少,所以我對這些事情不清楚。

11樓:大說**

如果我經歷過,此時此刻就不會是我在問題了。

非正常死亡的著名事例

12樓:專屬nnn丶

西元前458年:古希臘劇作家埃斯庫羅斯被天上掉下來的乙隻烏龜砸死。

西元前270年:詩人考斯德腓力塔斯死於失眠症。 西元前207年: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的哲人克里斯帕斯笑死。

869年:阿拉伯世界偉大的生物學者阿爾·賈希茲在自己的藏書室被倒下來的書架砸死。

1601年:丹麥天文學家泰戈·布拉赫因為在一次宴會上尿憋得太久而死於其後的併發症。

1751年:法國啟蒙思想家朱利安·奧夫魯瓦·德·拉美特利因為在一場盛大宴會上吃 得太多而引起發燒,不治身亡。

1771年:瑞典國王阿道夫·弗雷德里克死於消化不良。

1830年:威廉·哈斯克森,政治家和金融家,在世界第一輛載客列車第一次公開執行時,死於車輪之下。

1884年:開辦了美國第一傢俬人偵探所的阿蘭·平克頓走在行人路上時無意咬了一下自己的舌頭,結果死於傷口感染。

1927年:舞蹈家伊莎多拉·鄧肯在坐汽車時,其標誌性的長圍巾捲進了車輪裡,她不幸被圍巾勒死。

1975年:日本傳奇歌舞伎演員三代目坂東三津五郎吃了四份河豚的肝臟,因而中毒身亡。

1976年:英國樂隊yard-birds的歌手凱斯·拉爾夫在練習他的電結他時死亡,因電結他沒有接好地線而被電死。

1978年:在自然界的天花病毒被宣佈**10個月之後,英國醫生珍妮特·帕克死於天花。(乙個同事不小心在研究室內洩漏了一些病毒,致使帕克感染。)

死亡是乙個事件呢還是乙個行為?

13樓:網友

死亡是乙個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不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事件以是否由人們的行為而引起可以劃分為絕對(自然)事件和相對(社會)事件。

絕對(自然)事件不是由人們的行為而是由某種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時間的流逝等自發性質的現象。人的死亡引起婚姻法律關係、勞動法律關係消滅;人的出生引起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係產生等。相對(社會)事件是由人們的行為引起,但它的出現在該法律關係中並不以權利主體意志為轉移。

例如,死亡可能由於交通事故,也可能由於**所致,但它都是人的生命的終止。就中止死者與其生前所在單位的勞動法律關係而言,都是不以權利主體意志為轉移的事件。

14樓:書皮白

死亡是乙個必然的事件,因為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規則,這個世界上的生物由死亡到重生,死亡也叫做重生,就像是永遠停止不了的迴圈。我們如今的生活,就像在乙個靜止的時間軸上,好像就是乙個局一樣,我們改變不了他,我們總是認為這樣的局好像是上天刻意安排好的,死亡這一詞呢,你可以理解的很通透,你也可以理解的不通透,因為這是個說不清道不明的乙個必然事件,什麼叫必然事件?就是指這件事情必須會發生的,這就叫必然事件。

所以我們應該這樣想 我們要為了活而活著,不要去想不應該想的,因為該來的總歸要來,享受當下才是最重要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指乙個事件,不過主要還要看具體案件情況的。

縱橫法律網 秦鑫律師。

非正常死亡的簡介

16樓:前院來聞陳之香

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一些外意**,不是正常規律導致的死亡,需法醫檢驗之後方可以確定;原因不明的死亡先被列為非正常死亡,在確定死因之後可能被重新歸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非正常死亡必須進行法醫檢驗,以確定死因。地方公安機關通行規定:對懷疑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檢驗以查明死因。

死者親屬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事後應給予複檢。另外,家屬要求保留屍體的,經批准後應允許保留一段時間。

非正常死亡的介紹

17樓:夏妹紙

非正常死亡在法醫學上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或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與之相對的正常死亡,則指由內在的健康原因導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死人事件

18樓:七臺河李陽平

追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死了賠償金按其身份來計算。

一、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乙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 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物件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消尺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 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拿啟高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旁鬥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19樓:創作者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過在河北省刑事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不支援。

20樓:網友

應委託律師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21樓:杭州徐明偉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有哪些著名的「被死亡」現象?

22樓:網友

多了去了。。其實都網路謠傳,博人眼球而已。

僅乙個多月的時間,至少有6位名人在網路上「被死亡」。5月5日,網上瘋傳任達華因酗酒過度猝死,後被證實是假訊息,任達華本人很無奈地出來澄清。第二天,楊丞琳被爆出「在香港中環跳樓自殺」,並且還有「跳樓自殺示意圖」,結果「自殺」當晚,楊丞琳本人亮相乙個商業活動。

5月26日,一位網友在個人部落格上發表文章稱:「劉著由於無法忍受外界的壓力,陪父母吃完中飯後,選擇在自己的臥室裡自殺。」同一天,某**微博稱「餘秋雨先生昨日凌晨5時因心肌梗塞在上海華山醫院病故」。

你經歷過什麼靈異事件,有人親身經歷過靈異事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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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經歷過的套路都有哪些

我經歷過的套路就是來自公司領導的套路,比如說中午的時候讓我們超額完成業績,這樣的話週六週日就可以不用來加班了,當自己卯足了勁兒,把業績做夠,然後下班的時候領導還是告訴你週六週日要來加班,這是公司規定。冒充金融機構或者運營商客服的簡訊,一旦點選簡訊裡的連結,就會進入釣魚 受害人在連結中輸入銀行賬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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