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溪漠
網路時態檔代的來臨,給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電子證據以完全不同於傳統證據的獨特表現方式,成為了一種新型證據。由於我國現行法律對電子證據的規定尚不完善,導致在法學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其收集原則、可採性和證明力等問野搏題沒有統一的標準頌閉祥, 需進一步研究完善。
2樓:你的牽強誰懂
電子證據是習慣上的稱畝團橘呼,而法律上的名稱為電子資料,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訊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包括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三條 對電或鬍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電子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隨原始儲存介質移送;在原始儲存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複製電子資料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資料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儲存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範;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資料,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資料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遠端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資料的,是否註明相關情況;對電子資料的規格、類別、檔案格式等註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資料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資料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資料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鑑定或迅團者檢驗。
第九十四條 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民事訴訟中的電子證據是什麼?
3樓:成都張伯樂
刑訴法證據種仔頃類電子證據定義是以數字的形式儲存在計算機念謹陸儲存器或外部儲存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或資訊。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廣義的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晌好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認定
4樓:陳海峰
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認定為,應當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主張,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人民法院會根據法定程式,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核實。
中國刑事訴訟法》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電子證據是儲存於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廳圓。反對電子證據作為訴訟證據的人認為,電子證據可能由於人為因素以及網路環境和技術限制等原因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但是其他傳統型別的證據在真實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沒有弊端的。
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切證據必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成為定扮銀塌案的根據。
這些規定表明任何證據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證屬實」。依此邏輯,電子證據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與其他證據一樣成為訴訟證據。
民事訴訟電子證據取證規則是如何的
5樓:劉偉長
1、民事訴訟中電塌冊遊子證據取證規則應當是依法應當排除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子資料,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負擔提供相關證據的責任,人民法院會根據法定程式,對證據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姿族: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資料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傳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傳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
一、電子證據的界定。
1、網上證據即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
2、電子證據是指訂立合同的交易主體通過網路傳輸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以及實施合同款項支付、結算和貨物交換等的數碼資訊。
3、電子證據是以通過計算機儲存的材料和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儲存資料,能綜合、連續地反映與案件有關團銷的資料資料,是一種介於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
4、電子證據是儲存於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資料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
5、電子證據是以數字的形式儲存在計算機儲存器或外部儲存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或資訊。
電子資料是民事訴訟證據嗎?
6樓:瑞安丫
電子資料是民事訴訟材料。
電子資料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2015年《民事訴訟法解釋》對於電子資料的含義作了原則性、概括性規仔做定。為解決審判實踐中的操作性問題,《修改決定》對電子資料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並規慧戚凳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資料的要求,同時還規定了電子資料審查判斷規則,完前旅善了電子資料證據規則體系。
視聽資料、電子資料,作為現代社會中非常普遍、非常重要的存證方式,在證明事實真相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此二者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要證據型別,是法庭審查中查明事實的重要載體,尤其在數字生活日益豐富的今天。
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7樓:冉長瀟
根據法律規定,電子證據滿足一定條件下在刑事訴訟中是有用的。刑法中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資料,以及通過網路**提取的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資料,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資料,能夠扣押電凱辯子資料原始儲存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儲存介質,並製作筆錄,記錄原始儲存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資料原始儲存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資料。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儲存介質的**,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訊功能的儲存介質,應當採取訊號遮蔽、訊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盯銷缺十三條 對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網域名稱等電子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隨原始儲存介質移送;在原始儲存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複製電子資料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資料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儲存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範;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資料,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資料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遠端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資料的,是否註明相關情況;對電子資料的規格、類別、檔案格式等註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資料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鬥脊資料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資料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鑑定或者檢驗。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我覺得好難區分啊
凡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凡不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它證據聯絡起來才能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指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民事 行政訴訟中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
論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例外
一 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 法律要件分類說的運用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的情況比較複雜,由於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事人是地位平等的,他們都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瞭解案件事實的真相,在收集證據 調查證據 提供證據等方面,雙方當事人面臨著同樣的機遇。因而,在有的案件中,可能主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而在有的案件中...
民事訴訟中訴訟中鑑定費評估費如何負擔
鑑定費評估費由主張申請的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參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 公告 勘驗 翻譯 評估 拍賣 變賣 倉儲 保管 運輸 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 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